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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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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1、证人项某甲2014年11月11日证言:2009年6月,我为了办窑厂,找黄某某要求贷款200万元。他说农行只能办小额贷款,而且跨区贷款不好办。后来我多次找他,他让我找农户办三户联保贷款。我找了大约三十户,黄某某带着

1、证人项某甲2014年11月11日证言:2009年6月,我为了办窑厂,找黄某某要求贷款200万元。他说农行只能办小额贷款,而且跨区贷款不好办。后来我多次找他,他让我找农户办三户联保贷款。我找了大约三十户,黄某某带着某乙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到农户家里办理了手续,具体办理的啥手续我不清楚。手续办完后,黄某某将农户的身份证、户口本都带走了。我问黄某某还有什么手续。黄某某说你别管,你要也没有什么用,你要用款时你只管说就行了。黄某某没有给过我和农户任何银行卡。后来我找的这三十户农户里面有四、五个农户当时办了授信手续,没有用款,我让黄某某将这四、五户的贷款手续抽掉,实际上黄某某给我办了26户的贷款手续。我找的26位农户是东铺的刘某某、陈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某,CC的项某某、周某某、项某丁、张某丁、何乙某、项乙某、肖乙某、吴丙某、肖丙某、方某丙、项某甲、赵丙某、项丁丁、谌丁丁、项某丙、方丁乙、罗丁乙、赵丁某、方某戊、方某某、范丁某。2009年10月份左右,我打电话问黄某某让他给我转款。黄某某给我转了三次款,一共是35万元,另外我从黄某某手里拿现金50万元,总共我用了贷款85万元。因为窑厂没有办成,其他贷款我都没有用。2012年7月份,我交给黄某某20万元让他替我还4户的贷款本金,直到2013年7月28日,我多次催要,黄某某才给我打了一个收条。我现在实际使用了13户的贷款共计65万元,剩余的13户贷款是谁用的我不清楚。农行每季度发短信催收贷款本金及利息,我找的农户收到信息后就转到我的手机上,我发现是26户要还款结息,我想我只用了13户,怎么催要26户,我就问黄某某。黄某某给我讲你用多少贷款,就结多少利息,其他的你不用管。我想这13户贷款肯定是被黄某某用了,要不就是借给别人用了,不管谁用了,应该由黄某某承担。具体我用的哪些人的我也不清楚,因为办理贷款时,所有的银行卡都在黄某某手里;2012年我给黄某某20万元让还他4户贷款本金,他还了哪4户我也不清楚;我也没有到某乙分理处结过息,开始结息时我是将钱转到黄某某的银行卡上,由他帮我结息。2013年7月份左右,我就将钱转到姜某某的卡上,由姜某某代我办理结息手续,我每季度转给姜某某1.6万元的利息,2012年7月份以前的利息由项光宏结的,具体多少我不清楚,2012年7月份以后就是每季度1.6万元。黄某某用另外13个农户的贷款没经我同意,我多次找黄某某追问13户农户的贷款是怎么回事,他总说你不用管,从来没有给我说过是啥回事。他肯定也没有跟农户说,因为他不认识这些农户,再说这些农户还问我窑厂没办成,贷款咋还不还掉,农行总发催款信息。黄某某给我85万元的贷款我没有给他办手续,我让黄某某和姜某某给我结贷款利息也没有手续。我还在使用的13户农户名下的贷款于2012年7月份左右重新办了转贷手续,是黄某某领着我们在罗山某行南街处办的。我没有办过还款周转手续。我目前还在用的13户贷款我认为有项乙某、范丁某、肖乙某、吴丙某、肖丙某、何乙某、赵丙某、项光宏、谌丁丁、方丁乙、罗丁乙、赵丁某和我(无项某某的)本人的。具体我用的哪些人的我也不清楚,因为办贷款时候,所有的银行卡都在黄某某手里,最早黄某某给我85万元的贷款到底是哪些人名下的我也不清楚,2012年我让黄某某归还4户贷款,他还了哪4户我也不清楚。

其2014年11月18日证言:我的窑厂没办成,我就将13户贷款用于我和项丁丁合伙的湖北孝感城际铁路工程上了,2012年5月以前的利息都是由项目法人项丁丁结的,2012年5月工程结束后,我和项丁丁将13人名下的贷款分开承担,我承担8人名下的贷款及利息,项丁丁承担5人的,因为项丁丁一直在外面搞工程,就委托肖丁乙给他结利息。项丁丁承担的是项乙某、范丁某、肖乙某、吴丙某、肖丙某5人的贷款及利息。我在2012年7月以前,使用的是17户名下的贷款,2012年7月,我交给黄某某20万元现金让他帮我还4人名下的贷款,等于说我实际还使用13户贷款。我不知道黄某某没有将我给他的20万元用于还贷款,后来我找黄某某要4户的还款手续,他一直不给我,我要急了,他说联保户的贷款不一并还清,贷款手续抽不掉。我目前使用的农行名下的贷款,应该都办了转贷手续,2012年在某乙办了大概5人的,在宝城分理处办了5人的,大概2013年在城关新区办了3人的。黄某某事先没有经过我同意使用了我没有使用的农户名下的贷款。我让黄某某、姜某某帮忙结息,他们没有给我啥手续,我只找到给姜某某的两张凭条。

其2015年6月1日证言:大概今年3月份(农历正月间)的一天,黄某某的母亲蒋某某到我家找我,让我改口说黄某某用的钱是找我借的,同时她还给我一份手写的材料,材料的主要意思是黄某某挪用的钱我事先知道,是经过我同意的,65万元钱是找我借的。我当时说你们要是将钱还了,我就可以改口说是借的。过了几天,黄某某的律师徐俊给我打电话,问我考虑好没,我说贷款不还我没有啥考虑的,要是贷款还了,我可以改口。徐俊说你改口考虑后果没,我也不知道他啥意思。今年4月9日,蒋某某一个人又去找我,同时给我一份已打印好的调查笔录(时间:2015年4月9日,地点: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让我在笔录上签字,我说我不能签字,我还没有见到还贷款的东西。后蒋某某就打电话问钱筹够没。过有一个小时,徐俊和黄戊某一块到我家来,同时带来了45万元现金。我说我不能收钱,钱应该给银行。黄戊某就打电话让姜某某到我家,45万元交给了姜某某,姜某某给我打了张收条。之后我就在调查笔录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姜某某将钱拿走后没有将钱用于归还黄某某挪用的公款。我后来去问蒋某某,她说如黄某某判重了款就不还了,我听后有气,就将收条还给了她。我签字的调查笔录上的内容不真实,我原来对你们讲的是真实的。

其2015年6月12日当庭证言:黄某某挪用我找的农户的贷款是农行找我还款我才知道。2015年4月9日的调查笔录上的签名是我签的,黄某某母亲找我,让我将证言变一下,想让黄某某少判两年。该笔录是在我家签的,是写好了找我的,我就在上面签字了,我没有到过律师办公室。

2、证人张某乙、张某某、刘某某、方某丙、项某丙、方某某、周某某自书情况说明在卷,均证明项某甲因包窑厂需要资金,让其用其名义贷款,其同意后项某甲领着银行的人到其家中办理的贷款手续。银行的人也没有给其AA卡。贷款原来说给项某甲使用,具体谁用了其不知道,其没有同意其他人用他们名下的贷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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