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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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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其2014年11月8日16时57分至18时32分供述:大概2010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张戊某因美发店周转需资金找我帮忙贷款,我就想到肖丙某办理联保贷款时,有两个人名下的授信额度没有用,就打电话问肖丙某,让他跟贷款

其2014年11月8日16时57分至18时32分供述:大概2010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张戊某因美发店周转需资金找我帮忙贷款,我就想到肖丙某办理联保贷款时,有两个人名下的授信额度没有用,就打电话问肖丙某,让他跟贷款户说一下,利息本金谁用谁结谁还。肖丙某说可以。隔有没几天,他将两个袁某甲的AA卡送到我办公室,并说了密码,我当时没有给他办任何手续。2013年1月份,肖丙某领着肖某、袁某甲到某乙分理处办重新授信手续时,我也去了,办了授信手续后,袁某甲、肖某当即在柜台办理了用款手续,我印象中我当时从袁某甲和肖某手中将AA卡要过来,也可能是从肖丙某手中要过来的。

其2014年11月13日供述:第一次是两个袁某甲的,我记得是我找肖丙某要的,我给肖丙某说是我有个朋友用钱,后来肖丙某将卡拿到我办公室了。第二次授信后,我不是从袁某甲和肖某手里拿的,就是找肖丙某要的,我没有给他们说过干什么。

其2014年12月11日自书情况说明称袁某甲、肖某名下的贷款各5万元被其挪用,银行取款凭条签名是其让别人代签的,具体是让谁代签其记不清了。

7、户名袁某甲借记卡2009年7月17日至2013年6月21日的明细查询单在卷(2009年7月17日开卡、2010年10月17日转存50000元同日被支取、2011年10月7日现存50500元同日被转出、2011年10月9日转存50000元日次日被支取、2012年7月20日现存50500元同日被转出、2012年7月21日转存50000元被支取、2013年1月30日现存50000元同日被还款转出)。

8、户名袁某甲(身份证号为413028195803217210)借记卡2009年7月17日至2014年9月24日的明细查询单在卷(2009年7月17日开卡、2010年10月11日转存50000元被支取、2011年10月7日现存50500元次日被转出、2011年10月10日转存50000元日同被支取、2012年7月17日现存50500元同日被还款转出、2012年7月19日转存50000元被支取、2013年1月21日现存51500元同日被还款转出、2013年1月24日转存50000元同日被支取、2014年1月15日现存51400元同日被还款转出、2014年1月16日转存50000元同日被支取)。

9、户名肖某借记卡2013年1月16日至2014年9月19日的明细查询单在卷(2013年1月16日开卡、2013年1月24日转存50000元被支取、2014年1月16日现存51500元同日被转出、2014年1月17日转存50000元日同被支取)。

10、借款人为袁某甲、担保人为袁某戌、肖某戊、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2009年7月20日、2013年1月24日的中国某某银行农户贷款信贷档案复印件各一套在卷。

11、2013年1月24日借款人为肖某、担保人为袁甲乙、肖某丁及2009年7月23日借款人为袁某甲、担保人为袁甲乙、肖某丁、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中国某某银行农户贷款信贷档案复印件各一套在卷。

12、2012年7月19日取款凭条(客户签名:“袁某甲”取款40000元)、2014年1月17日取款凭条(客户签名:“肖某”取款30000元)在卷。

(三)、2009年6月,罗山县CC镇农户项某甲(被告人黄某某亲戚)因需用钱,找到被告人黄某某请其帮忙贷款。被告人黄某某建议其找人办理三户联保小额贷款。同月,项某甲找刘某某、陈某甲、张某丙、张某乙、张某某、项某某、周某某、项某丁、张某丁、何乙某、项乙某、肖乙某、吴丙某、肖丙某、方某丙、项某甲、赵丙某、项丁丁、谌丁丁、项某丙、方丁乙、罗丁乙、赵丁某、方某戊、方某某、范丁某等26位农户,在某乙营业所办理了三户联保的小额农户贷款,贷款额度均为5万元。黄某某未将贷款合同及AA卡交给项某甲,后通过支付现金或转账的形式给付项某甲17户农户名下的贷款85万元。贷款后,项某甲所用贷款的利息由项某甲交付黄某某与某乙营业所结算。余下9户贷款45万元,黄某某未经贷款农户或项某甲的同意私自挪归个人使用。2012年7月,项某甲交付黄某某20万元,让黄某某帮其还4户农户名下的贷款。黄某某未将该款用于向某乙营业所还款,而是私自挪用。经核实,被告人黄某某挪用了农户张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刘某某、陈某甲、张某丁、周某某、项某某、项某丁、项某丙、方某某、方某丙、方某戊(其中有4人的贷款本金20万元在2012年7月份以前为项某甲所用)名下的贷款各5万元共计65万元。上述65万元款项被黄某某挪用的时间均超过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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