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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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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5、户名为吴甲某的借记卡2009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1日的明细查询单在卷(2009年6月27日开卡、2011年3月29日转存30000元同日被支� �2012年3月28日现存31000元同日被转出、2012年3月29日转存30000元同日被支� �2012

5、户名为吴甲某的借记卡2009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1日的明细查询单在卷(2009年6月27日开卡、2011年3月29日转存30000元同日被支取、2012年3月28日现存31000元同日被转出、2012年3月29日转存30000元同日被支取、2012年6月25日现存30000元同日被转出、2012年6月26日转存30000元同日被支取)。

6、2009年6月29日借款人为吴甲某、担保人为吴甲甲、卢甲甲、借款金额为30000元的中国某某银行农户贷款信贷档案复印一套在卷。

7、2011年3月29日取款凭条(客户签名:“吴甲某”取款30000元)在卷。

(二)、2009年,某乙乡丙丙村支部书记肖丙某找时任某乙营业所主任的黄某某贷款,因其不符合贷款条件,黄某某建议其找人办理三户联保的小额贷款。肖丙某遂找了肖某丁、肖某戊、袁某戊、袁某戌、袁某甲(戌戌组的农户)、袁某甲(甲乙组的农户)等六户农户在某乙营业所办理了二组三户联保的农户小额贷款,贷款额度均为5万元,额度有效期分别为2009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19日、2009年7月23日至2012年7月22日。该六人均办理了授信手续。肖丙某使用了其中的四人的贷款,另有袁某甲(戌戌组的农户)、袁某甲(甲乙组的农户)的贷款其没有使用。2012年7月该两组贷款均到期,因其中一借款人袁某甲(戌戌组的农户)超过了60周岁,肖丙某根据黄某某的建议,另外找了其子肖某作为三户联保农户替换了袁某甲。某乙分理处(某乙营业所更名后的名称)为两组农户重新办理了最高额小额借款合同。2010年10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贷款农户袁某甲、袁某甲(后该贷户因年龄超过60岁变更为肖某)的同意,私自将某某银行发放给上述农户名下的三农小额贷款AA卡内的两笔贷款各5万元共计10万元挪归个人使用,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肖丙某2014年11月2日证言:我是某乙乡丙丙村支书。大概2009年上半年,我想做点生意,就向某乙营业所主任黄某某提出贷款申请。他说以我的名义不能贷款,他让我找几个名下没有贷款的人,申请小额贷款。后来我就找了我的亲戚和自家人肖某丁、肖某戊、袁某戊、袁某戌四人,以他们的名义每人名下贷款5万元,另外我找了甲乙组的袁某甲和我本组(戌戌组)的袁某甲作为担保人。这20万元贷款是我本人用的,现在本金没还,我一直结息,到期后又重新办了转贷手续。后来戌戌组的袁某甲年龄超过60岁,黄某某让我重新提供担保人。大概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我又让我儿子肖某作为了担保人。大概是2013年下半年,某乙营业所的工作人员通知我结袁某甲和肖某名下的贷款利息,我就到某乙所找姜某某查问咋回事。姜某某说他不清楚,他问我钱我用没有。我说我没用。他说可能是黄某某用的,让我赶紧找黄某某。后来我找到黄某某,他在电话里说他的朋友想用点钱,他就用袁某甲和肖某的名义各贷款5万元借给他朋友用了。后来我老催他,他对我保证说贷款本金他来还,利息他来结。黄某某以袁某甲和肖某的名义贷款的事事前没有给我说,他要是说了我也不会同意。

其2014年11月3日、12月3日自书情况说明与上述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2、证人袁甲乙、肖某丁2014年11月2日自书情况说明在卷,均证明丙丙村支书肖丙某提出用其身份证贷款,其同意后到某乙分理处办理了贷款手续,后来又办理了转贷手续。

3、证人袁某甲(戌戌组)2014年11月3日自书证言在卷,证明2009年下半年,肖丙某找其做担保人贷款,其与肖丙某到某乙分理处办理了手续,其没有得到银行卡,也没有用过贷款的钱,其从未同意别人用其名义贷款。

4、证人袁某甲(甲乙组)2014年11月3日自书证言在卷,证明内容除与证人袁某甲(戌戌组)2014年11月3日自书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外,还证明2013年初,肖丙某贷款到期后领着其与肖某到某乙分理处办继续担保手续。

5、证人姜某某2014年12月19日证言:我替黄某某办理过自助循环手续,主要是办理还(存)款手续,是在自助设备上办理的,等于是替农户偿还贷款。我没有替黄某某办理过取款手续。黄某某调走后,多次向我借款,每次借款数额不等,过后时间不长就还了。他在调走后让我办理过结息手续,他先将利息打入我的银行卡,我再分解分别存入贷户账户,我记得他让我办理过袁某甲、肖某的结息手续。

6、被告人黄某某2014年12月25日供述:2009年7月份,某乙乡丙丙村的支书肖丙某找我要求贷款20万元,因肖丙某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以他本人的名义贷款,我建议他找人申请三户联保小额贷款,后来肖丙某找了六个人,办理了两组的三户联保小额贷款,每人授信均是5万元,其中有四个人当即在柜台办理了用款手续,有两个人授信但没有当即办理用款手续。大概是2010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就想到肖丙某办理联保贷款时,有两个人名下的授信额度没有使用,我打电话问肖丙某,你原来办理的联保贷款有两个人名下的授信额度没有使用,我有个朋友需要用钱,你跟他们说一下,将他们名下的授信额度借我用一下,利息本金由我负责,这个你不用担心,他说可以。隔有没几天,肖丙某就将两个袁某甲的AA卡送到我办公室来了,我当时也没有给肖丙某办任何手续。后来我在自助终端上办理了用款手续,将这10万元贷款陆续取出用了。当时我没有经过袁某甲本人同意。我给肖丙某说我朋友用钱,其实是我自己想用钱。2013年1月份,肖丙某找人办理的两组联保循环贷款期满,他还想继续贷款,我说必须重新办理联保贷款手续,你原来找的六个人必须到某乙分理处去重新办授信手续,因有一个袁某甲年龄超过62周岁,我让肖丙某换个人,他就让他儿子肖某参加联保,肖丙某领肖某、袁某甲到某乙分理处去办理重新授信手续时,我也去了(此时我已到中心分理处任主任),办了授信手续后,袁某甲、肖某当即在柜台办理了用款手续,我就从袁某甲、肖某手中将他们的AA卡要过来的,贷款还是我用了,我一直按期周转结息,目前还在贷款期限内。第二次授信后,我将袁某甲和肖某名下的贷款10万元挪用,事先没有对袁某甲、肖某或者肖丙某讲。袁某甲和肖某的AA卡由我保管,有一个年纪大的袁某甲的AA卡到2013年时候不能用了,这张卡是我手里还是还给了肖丙某,我记不清了。袁某甲和肖某的结息周转都是由我办理的。袁某甲和肖某的AA卡密码是我在某乙分理处营业室给他们办理转贷手续时问他们的。农户名下的贷款被我挪用,这事当时没有其他人知道,后来对肖丙某讲过挪用袁某甲和肖某名下贷款各5万元的事。最后农行追查我的责任贷款时我对姜某某及行里领导也讲过,我给他们讲的时候都是说贷款借给别人用了,没有给他们说贷款被我个人用的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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