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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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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索涛、程金堂、李安钢因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21-P22):我记得3月15日那天,我和索涛开车在厂里转着收油时遇见开12号挖掘机的司机,这个司机说有2壶柴油卖给我,让我给他2个油壶,停一会再去找他拿油,我和索涛就把壶给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21-P22):我记得3月15日那天,我和索涛开车在厂里转着收油时遇见开12号挖掘机的司机,这个司机说有2壶柴油卖给我,让我给他2个油壶,停一会再去找他拿油,我和索涛就把壶给了对方,然后停了一会儿又回到遇见这个司机的地方,这个司机给我们2个装满柴油的油壶,我和索涛给了他280元,事后我和索涛把这笔帐记在收油本第11页第2行上。用的壶和收别的司机柴油一样,是标准25升的白色塑料壶,实际每次大约28升的柴油。2壶一共约56升。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52-P53):我记不起来这次收油的情况了,但肯定是有这么一回事,我现在只能根据收油本上的记录说3月15日我和李安钢收了开12号挖掘机的司机2壶柴油,给了人家280元。用的壶和收别的司机柴油一样,是标准25升的白色塑料壶,实际每次大约28升的柴油。2壶一共约56升。

3.收油本:第11页第2行内容:“2壶(12G)280元”,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2壶。

(十三)2012年2月份,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徐宏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徐宏某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每壶(25升)柴油给徐宏某140元。李安钢在徐宏某上班期间与其电话联系,徐宏某告诉李安钢放油的量、放油时间后离开挖掘机,随后李安钢、索涛开车找到徐宏某驾驶的挖掘机,拔开输油管放油。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7.5壶,合计187.5升,价值共计1381.8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23-P26):宏某是安钢汽运公司的司机,在安钢二原料开4号挖掘机。今年2月份我和索涛在安钢开始收柴油后,我到安钢二原料找过宏某,先开始宏某没有答应我,后来我又找了他几次,宏某才答应给我柴油。我和宏某商量好他有柴油先给我们,我和索涛卖了油再按1壶(25升)140元的价格给他钱。我和宏某约定在他上班的时候电话联系,有油的时候他电话通知我们放油的量和时间,在说好的时间宏某离开挖掘机,然后我和索涛开车找到他开的挖掘机放柴油,放完油后我给宏某电话打个招呼告诉他放油的情况,把收柴油的情况都记在我们的收油本上。我们收了宏某7.5壶柴油,每壶有28升左右,半壶有14升,共计约210升柴油,我给了宏某3壶半的钱共500元,还欠宏某4壶柴油的钱共560元。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65-P67):宏某是安钢汽运公司的司机,在安钢二原料开挖掘机。是李安钢联系的宏某,我听李安钢说宏某是先收油后给钱。到宏某上班的时候李安钢和他联系,如果有油,宏某就告诉李安钢放油的壶数和时间,李安钢和我就按说的时间开车到安钢二原料找到宏某开的挖掘机,这时宏某已经离开,我和李安钢从挖掘机的侧盖里滤芯上拔掉油管,然后往我们带的塑料壶里放柴油,放完油后李安钢给宏某电话打个招呼告诉他放油的情况。我们把收柴油的情况记在我们的收油本上。我们收了宏某7.5壶柴油,每壶大约28升,半壶有14升,共计约210升柴油。

3.证人徐宏某的证言(补充侦查笔录):我是安钢汽运公司三分公司小松班的司机,驾驶的是4号挖掘机,工作地点是安钢烧结厂二原料,2012年2月份的时候,有个叫阳某的年轻孩找到我,给我说想收我挖掘机上的柴油,开始我不同意卖给他。但后来发现有人趁我休息的时候从4号挖掘机上偷柴油,我怀疑是这个阳某干的,我就问这个阳某是不是他干的,这个阳某光笑,但不承认。我就想反正就算我不卖给这个阳某柴油,挖掘机上的柴油也保不住,干脆就答应卖给他油了。我和阳某约定的是,阳某趁我休息离开挖掘机时给他打电话,问我能放多少油,我根据工作及剩余的油料情况,告诉他能放多少柴油,然后阳某就按我说的壶数从我驾驶的挖掘机上放油,放完油之后,阳某按照每壶油140元的价格给我钱。我一共卖给阳某三次油,前两次一共是5壶,第三次是2.5壶,壶是25升的标准壶。阳某给了我3.5壶的油钱500元,现在阳某还欠我4壶油钱没给。

4.收油本:第3页第3行内容:“宏某:5壶+2.5壶”,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7.5壶。

(十四)被告人李安钢与挖掘机司机“文某”(另案处理,身份未落实)预谋盗窃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索涛按照“文某”安排的放油时间、放油量,于3月16日从挖掘机上盗窃柴油2壶,3月19日从挖掘机上盗窃柴油2壶,3月20日从挖掘机上盗窃2壶柴油,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6壶,合计150升,价值共计1105.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27-P28):我对这个文某没有印象,说他卖给我们6壶油也是根据收油本的记录说的,应该是我们把壶给文某,文某装好油之后把壶给我们。我回头再好好回忆一下,记清楚了,再给你们说。用的是标准容量25升的塑料壶,每壶28升,一共收了文某168升柴油。第一次是3月16日我和索涛收了2壶柴油,给了文某280元。第二次3月19日我和索涛收了2壶柴油,给了文某570元,需要解释的是这570元包含前面3月16日的油钱。第三次是3月20日,我和索涛收了2壶,给了文某280元。文某一共卖给我和索涛6壶柴油,我和索涛给了文某850元。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61-P62):文某是李安钢联系的,我不认识,在收油本上文某的帐是我记的,我和李安钢按每壶140元的价格从文某手里收过柴油。但是我当时都是跟李安钢去的,我们是按照文某安排的数量和时间,有我和李安钢动手放的油,放油时文某不在场。我现在记不清在哪里放的文某的柴油了,文某开的啥车我也记不清了,事后我和李安钢把油钱都给清了文某了。我和李安钢在今年3月16日收了文某2壶柴油,当天没有给他钱。第二次是在3月19日我和李安钢收了文某2壶柴油,给了文某4壶的钱570元,多给他10元是我们当时没有零钱,也是为了以后再要他的柴油。第3次是3月20日我和李安钢收了文某2壶柴油,这2壶的钱我们已经付给他了。我和李安钢一共收了文某6壶柴油,给了他850元。用的壶和收其他司机柴油用的壶一样,是标准容量25升的塑料壶,我们放柴油一般就是装到28升左右,6壶大约有168升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