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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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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索涛、程金堂、李安钢因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7-P9):索的的大名我不知道,只知道他是安钢汽运公司的司机,在安钢西工地开挖掘机,他没有固定的挖掘机。是我主动找索的联系收油的事的。在今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索涛开皮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7-P9):“索的”的大名我不知道,只知道他是安钢汽运公司的司机,在安钢西工地开挖掘机,他没有固定的挖掘机。是我主动找“索的”联系收油的事的。在今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索涛开皮卡车到他上班的西工地找他,让他把挖掘机上的柴油卖给我,“索的”同意了。我和“索的”约定收他一壶柴油给他140元,当时“索的”就让我给了他3个空壶,让我等他电话在来拉油。我和索涛就给了他3个空壶,用的是标准容量25升的塑料壶,每壶大约装28升柴油,3壶就是84升。然后离开,等了一会儿,“索的”给我打电话说又放好了,并告诉我藏油的地方,我就和索涛开皮卡车到安钢西工地,从“索的”藏油的地方把油拉走,然后我给“索的”打电话告诉他油拉走了,然后把这3壶的帐记在收油本的第3页第4行,事后过了几天我把3壶油共420元给了“索的”,并把收油本上的记录划掉了。。后来我又多次给“索的”联系收油的事,“索的”一直说没有,没有再给过我们油。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44-P45):这个“索的”我真不认识,收他柴油的经过也记不起来了,收油本上记录的都是真实的情况。我和李安钢用的是标准容量25升的塑料壶,我们收油都是用的这种壶。每壶大约装28升柴油,3壶就是84升。

3.收油本:第3页第4行内容:“索的:3壶”,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3壶。

(十)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安钢、索涛驾驶皮卡车来到安钢一原料预谋盗窃柴油时,司机张某(另案处理)找到李安钢、索涛预谋盗窃推土机上的柴油,张某将李安钢、索涛带到挖掘机旁边,三人共同从挖掘机上盗窃4壶(每壶25升)柴油,事后李安钢、索涛给了张某560元,并将盗窃的4壶柴油记在收油本第3页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4壶,合计100升,价值共计737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10-P11):张某是安钢汽运公司的司机,他在安钢一原料开推土机。是张某主动找到我卖油的。那是在今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索涛到安钢一原料收油,张某找到我俩,说他那里有4壶油,问我和索涛要不要,我俩说要,然后张某将我俩带到他开的推土机旁边,因为我和索涛不会从推土机上放油,张某就和我们一同从推土机上放了4壶油,用的是标准容量25升的塑料壶,每壶大约装28升,4壶就是112升。放完油之后,我给张某说这会手里没有多少钱,一会儿给他送过来钱,张某说行。然后我和索涛就将油拉走了,在收油本第3页记下钱张某4壶油。事后我和索涛找到张某给了他560元,并把张某的记录划掉了。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46-P47):张某是李安钢联系的。在今年3月份的时候,我和索涛开着皮卡车去安钢一原料收油,有个司机主动找到我们,问我们要油不要,我俩说要,这个司机就把我俩领到一原料一台推土机旁边,因为我和李安钢不会从推土机上放油,这个司机就动手和我们一块从这台推土机上放了4壶柴油,每壶能装28升,4壶油就是112升。放完油之后,我和李安钢就开车走了,油钱是事后李安钢去给的人家。

3.收油本:第3页第6行内容:“张某:4壶”,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4壶。

(十一)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开车来到安钢一原料预谋盗窃柴油时,司机梁某(另案处理)找到李安钢、索涛预谋盗窃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索涛给了梁某2个空油壶(每壶25升),由梁某将挖掘机上的柴油抽入油壶里,放好油后,梁某给李安钢打电话让其来拉油,随后李安钢、索涛开车来到一原料将2壶柴油拉走,并当场给了梁某280元。2012年3月18日,李安钢、索涛在安钢厂区里遇见梁某,三人又预谋盗窃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索涛给了梁某3个空油壶,由梁某将挖掘机上的柴油抽入油壶里,放好油后,梁某给李安钢打电话让其来拉油,随后李安钢、索涛开车来到一原料将2个整壶的柴油和1个半壶的柴油拉走,并当场给了梁某350元。事后李安钢、索涛将盗窃的4.5壶柴油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4.5壶,合计112.5升,价值共计829.1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18-P20):梁某是我联系的收油的司机,在安钢一原料开小挖掘机,干活的地点是安钢一原料。今年3月15日,我和索涛开车到安钢一原料遇见梁某,他知道我们是收油的,就说有2壶柴油问我要不要,我说要,他问我多少钱1壶,我说140元,他让我给他2个塑料壶放油,停一会再来找他拉油。我和索涛就给了他2个壶就离开了,停了一会儿梁某给我打电话说油放好了,让我去拿,我就和索涛到一原料找梁某拉走了2壶柴油,并当场给了梁某280元。在今年3月18日我和索涛又开车到安钢厂里转,在安钢一原料又遇见梁某,他说有3壶柴油,我们给了他3个塑料壶就走了,停了一会梁某给我打电话说油放好了让我们拉,我和索涛开车到一原料见梁某给我们放了2个整壶、1个半壶的柴油,当时我就给了梁某350元,然后把油拉走了。一共收了梁某2次柴油共4壶半,我们收梁某柴油用的壶和收其他司机柴油用的是一样的白色塑料壶,25升,但实际一般都装28升左右的柴油,按每壶28升计算,一共大概126升柴油。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50-P51):供述内容与李安钢一致。

3.收油本:第11页第2行内容:“2壶(梁某)”,第11页第15行内容:“梁某2.5壶”,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4.5壶。

(十二)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开车在安钢厂区预谋盗窃柴油时,遇见开12号挖掘机的司机(另案处理,身份未落实),该司机与李安钢、索涛预谋盗窃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索涛给这个司机提供了2个空油壶(每壶25升),由这个司机去挖掘机上放柴油。这个司机将装满柴油的2壶柴油交给李安钢、索涛后,李安钢、索涛给了这个司机280元。事后李安钢、索涛将盗窃的2壶柴油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2壶,合计50升,价值共计368.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