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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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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索涛、程金堂、李安钢因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4
摘要: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安钢、索涛为非法获利,在安钢厂区内,多次与张某、刘某等多名安钢汽运公司司机通谋盗窃挖掘机油箱里的柴油。李安钢、索涛以每壶(25升标准)13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给相关司机油款,

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安钢、索涛为非法获利,在安钢厂区内,多次与张某、刘某等多名安钢汽运公司司机通谋盗窃挖掘机油箱里的柴油。李安钢、索涛以每壶(25升标准)13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给相关司机油款,后将盗窃的柴油藏匿于安钢炼铁厂租赁的“老何”的房子里,再以每壶200元至215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他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280壶,合计7000升,价值51590元。具体如下:

(一)2012年3月初,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张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张某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承诺每壶(25升)柴油给张某140元。在张某上班时,李安钢事先联系张某商量好偷油的地点和数量,然后张某借故离开挖掘机或者下班回家,随后李安钢、索涛趁机从张某驾驶的挖掘机的输油管上抽出柴油,并将盗窃的柴油量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37壶,925升,价值共计6817.2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二P14-P17):张某是安钢汽运公司的司机,开的是4号挖掘机,今年3月份我主动找李安钢,从他开的挖掘机上收油,收一壶(25升)柴油给他140元,张某同意了。在张某上班时候我和他联系好,电话中张某告诉我们车在什么地方,能抽多少油,然后张某就离开挖掘机,我和索涛就开着皮卡车去了,从挖掘机油管上抽出油之后,我们就离开。我和索涛收张某的柴油是先采取预付款的方式,有时身上钱不够了,也会先赊欠后付款,我和索涛一共给过张某3次油钱,分别是7壶980元、10壶1400元、10壶1400元,另外借给他4200元,张某一共给我们37壶柴油。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二P22-P23):供述内容与李安钢一致。

3.证人张某的证言(侦查卷四P31-P45):我是汽运公司三分公司小松班司机,在今年2月份才回厂里上班,上班后没多长时间,阳某就给我打电话说卖柴油的事,刚开始我就拒绝了他两三次,后来阳某就想方设法的接近我,拉拢我,最后我没有抵挡住阳某糖衣炮弹的攻势,贪图小利,与阳某同流合污,配合阳某倒腾厂里的柴油。最后我和阳某达成了默契,每到我上班的时候,在中午吃饭的时候、晚上吃饭的时候或者快要下班的时候,阳某就会给我打电话,问我能不能抽油,能抽多少,我就根据油表上的显示,公诉阳某能抽几壶,然后我就故意躲开或者下班回家。阳某就去抽油了,抽完油后,阳某一般都会打电话告诉我抽了几壶。阳某去抽油时,我都不在现场,不知道他是怎么抽的油。我收了阳某两次钱,都是10壶柴油的预付款,都是1400元。另外我因有事单独借过阳某4200元,跟买卖柴油没关系。

4.收油本:第1页第9行内容:“张某:7壶-3壶-3壶-1壶+10壶-3壶-3壶”,第11行内容:“34壶-4壶-4壶-4壶-3壶+10壶-1壶-4壶-4壶”,印证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37壶。

(二)2012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戴某、刘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戴某、刘某所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承诺每壶(25升)柴油给戴某、刘某140元。2012年2月至3月,在戴某、刘某上班时,李安钢与二人事先电话联系,戴某、刘某提供挖掘机停放的地点和可供抽取的油量后便借故离开挖掘机,随后李安钢、索涛从挖掘机的输油管上抽出柴油,并将盗窃的柴油量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从戴某、刘某驾驶的两辆挖掘机上共计盗得柴油43壶,合计1075升,价值共计7922.7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二P17-P18、侦查卷四P145-P149):戴某、刘某是安钢汽运公司三分公司小松班的司机,戴某开的是4号挖掘机,刘某的是7号挖掘机。我记得我是同时给戴某和刘某说的收油的事,当时他俩在一块,我让他俩把油卖给我,我按每壶(25升)140元给他们钱,他俩都同意了。我每到戴某和刘某上班的时候就给他俩打电话,头几次都是戴某做主,告诉我能不能放油,从哪个车上放几壶,随后我就和索涛开着皮卡车到二原料从戴某指定的挖掘机上放油,头一两次我和索涛放油的时候,戴某和刘某就在挖掘机边上看着。后来安钢管的紧了,我和索涛放油的时候戴某和刘某就不在挖掘机边上了。我们离开后电话告诉实际抽了几壶油,随后我再结账,是按25升的壶,1壶140元结算的,我和索涛有钱了,就会把前几次的钱一起给,没钱就先欠着。我和索涛一共收了43壶柴油,一共给了5600元,还欠3壶420元的钱没给。43壶柴油主要是从刘某开的挖掘机上抽的,从戴某开的挖掘机上抽的很少。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二P23-P24、侦查卷四P150-P153):供述内容与李安钢一致。

3.证人戴某的证言(侦查卷四P120-P130):阳某从去年年底跟我学开挖掘机,当时我开4号挖掘机,刘某开7号挖掘机。今年2月底的一天中午,阳某提出他在安钢厂里收柴油,让我和刘某把4号挖掘机和7号挖掘机上的柴油卖给他,不用我们动手,他自己放油。刘某还问了他一句:“你有关系?”,意思是除了事能不能摆平。阳某说有,出事不用我们管。我和刘某因为安钢效益不好,就想卖油弄点饭钱,就答应阳某了。阳某说按放油的壶(25升)给我和刘某钱,刚开始1壶130元,后来涨到1壶140元,我和刘某上班的时候阳某给我打电话联系,我就按当天的工作量,结合我开的4号挖掘机和刘某7号挖掘机上的油量,能放多少壶,啥时候放油,然后阳某就和他的伙计开着皮卡车带着塑料壶找到我和刘某的挖掘机,从挖掘机的侧盖里的滤芯上拔油管放油。等阳某放完油我们再回去,阳某每次放过油后先给我和刘某记上涨,过几天阳某再把几次的钱一起给我,我把钱分给刘某。到后来我就让阳某给刘某联系,卖完油刘某会给我打电话说一声,事后阳某给我们油钱。我记得我和刘某给阳某四五十壶柴油,阳某通过我给了2、3次钱,大概有20来壶的钱共3000元左右。其他的油钱都是阳某通过刘某给的,总共分给我大概2000多元。我一共得了大概3500元左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