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2012年2月底,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王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王某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承诺每壶(25升)油给王某140元。在王某上班时,李安钢事先与王某联系,王某告诉李安钢其什么时候离开挖掘机,并且告诉李安钢每次只能放1壶柴油,然后王某离开挖掘机提前下班或者去吃饭,随后李安钢、索涛开着皮卡车到王某干活的地方,从王某驾驶的挖掘机上拔出输油管放油,并将盗窃的柴油量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7壶,合计175升,价值共计1289.7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四P84-P86):今年2月底我和索涛在安钢厂里开始收柴油,我就去安钢一原料找王某说想从他开的挖掘机上收柴油,当时给他商量好由我和索涛去放油,不用他动手,每从他的挖掘机上放1壶(25升)我和索涛给他140元,并且我和索涛给了王某9壶的钱1260元作为预付款,王某同意让我放油,但规定一回只能放1壶柴油。我就按王某的班给他打电话问有没有柴油,王某就会电话告诉我能放柴油和他什么时候不在挖掘机上,然后我和索涛就开皮卡车带着塑料壶到他干活的地方,从挖掘机上拔了油管放油,放完油我会打电话告诉王某放油了,然后我和索涛把收油的帐记在收油本里。我们从王某的挖掘机上放了7壶柴油,还有2壶没有给我们,每壶大概有28升左右,一共大约196升柴油。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四P87-P89):供述内容与李安钢一致。
3.证人王某的证言(侦查卷四P70-P82):我是去年(2011年)3、4月份左右,朱某通过我班上的戴某找到我说想学开车,我同意了,这样就认识了。我在汽运公司三分公司上班,是一个“松某”司机。大概2012年元月或2月份左右的一天,朱某找到我说想弄点油,还说我不用在现场,每壶油140元给我钱,当时我跟他说队里油抓的紧,别叫人家抓住。朱某说如果出事他自己处理,后来朱某又多次到我上班的地方找我。在今年2月份的一天我上夜班,朱某有到我班上找我说弄油的事,给了我1400元说是10壶柴油的钱,让我拿着,我就装起来了。我上班的时候朱阳某就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柴油,我看着挖掘机上剩余柴油的情况,告诉朱某我什么时候离开挖掘机,并且告诉他一回只能放1壶柴油,然后我就离开挖掘机提前下班或是去吃饭。朱某就在我离开后去我挖掘机上放柴油,放完油后朱某会在电话里给我说一声。朱某被抓前后一共给了他大约300升左右的柴油。另外,我的挖掘机上丢过二次柴油,一次200升左右,一次100升左右,我怀疑是朱某偷的,问他他不承认,我也没啥证据,不能确定是不是朱阳某偷的。
4.收油本:第1页第10行内容:“王某9壶-1壶-1壶-1壶-1壶-1壶-1壶-1壶”,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7壶。
(六)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杨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杨某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每壶(25升)柴油给杨某140元。李安钢在杨某上的时候事先电话联系,杨某告诉李安钢挖掘机的位置、可抽取的油量,然后杨某离开挖掘机,随后李安钢、索涛开着皮卡车到杨某的挖掘机旁,拔出挖掘机的输油管放油,放完油后将柴油运到炼铁厂租的房子里,并将盗窃的柴油量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16壶,合计400升,价值共计294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四P64-P66):杨某是安钢小松班开7号挖掘机的司机,是我去找杨某让他卖油给我们。我在杨某上班的时候去找过他,告诉他我先去他开的挖掘机上收柴油,杨某同意了。我和杨某商量好我和索涛去放油,不用杨某动手,我们先把油钱按每壶(25升)140元的价格给杨某,然后等他上班的时候我们电话联系,杨某电话里告诉我挖掘机的位置、放油的量、时机等情况,然后杨某在和我们约好的时间段离开挖掘机,我和索涛就开着皮卡车带着油壶到杨某的挖掘机旁,把挖掘机油管拔开往塑料壶里放油,放完油,我和索涛就开皮卡车把柴油运到炼铁厂租的房子里。我和索涛通过杨某一共放了16壶柴油,大概每壶有28升左右,共计约448升。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四P67-P69):供述内容与李安钢一致。
3.证人杨某的证言(侦查卷四P48-P63):我与阳某是在今年春节期间认识的,是他主动到我工作的地点找到我,说想收我开的钩机上的柴油,我没有答应他。后来,阳某又多次找我联系收柴油的事,我始终没答应他。到了今年2月底,阳某又再次找到我,硬塞给我1500元,说让我日常加油用,我没有抵挡住,就借了钱。我知道阳某给我钱是为了偷我车上的柴油,拿人的手短,在此之后,每到我上班的时候,阳某就会给我联系,问我是否有油,我就根据柴油的余量、剩余的工作量,告诉他能抽多少柴油,有时就简单的告诉他有或没有。到了3月中旬,阳某把1500元11壶柴油抽完了,他又找到我,给了我1400元钱并从我开的钩机上抽了两壶柴油,过了没几天,阳某就被你们抓起来了。我一共收过阳某两次钱,第一次是1500元,第二次是1400元,每壶(25升)按140元算,一共给了阳某13壶柴油。
4.收油本:第1页第5行内容:“杨某欠:3壶11壶-2壶-2壶-1壶-1壶-2壶”,第11页第7行内容:“收油3壶(杨某),第1页第16行内容:“杨某欠8壶”,第11页第15行内容:“杨某2壶付1400元”,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16壶。
(七)2012年2月底,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刘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刘某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每壶(25升)给刘某好处费140元。第一次偷柴油为刘某自己动手从挖掘机上放了3壶柴油,当场将盗窃的柴油交给了李安钢、索涛。之后盗窃柴油为刘某上班时事先与李安钢电话联系,告诉李安钢挖掘机的位置、能放多少油、什么时候放油,然后离开挖掘机。随后李安钢、索涛从刘某驾驶的挖掘机上拔出输油管放油,并将盗窃的柴油量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77壶,合计1925升,价值共计14187.2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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