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四P97-P100):刘某是安钢汽运公司的司机,好像是临时工,他在安钢西工地开8号挖掘机。今年2月底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把刘某介绍给我认识,我就给刘某说收油的事,让刘某以后把车里的柴油卖给我,刘某同意了。没过几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西工地收油,我和索涛就开车去了,见面后我给了刘某14壶柴油的钱(1960元),刘某自己动手从挖掘机上放了3壶柴油给我们。这之后收刘某的油都是在中午12点至13点之间,刘某主动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车在什么地方、几点钟去、能放几壶油。我和索涛就过去放油,头几次都是刘某把发动机侧盖打开,把车在西工地停好,后来他嫌麻烦就给我配了一把钥匙,我放油都是自己打开发动机侧盖。除了第一次刘某在现场,其余的都是我们自己放的油,刘某不在现场,放了油我电话给他说一声。我和索涛一共给了刘某77壶柴油的钱,收了刘某77壶柴油,这些在收油本上都有记录。每壶实际装28升,我和索涛每壶140元的价格给刘某算账,77壶就是10780元。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四P101-P104):供述内容与李安钢一致。
3.证人刘某的证言(侦查卷四P91-P95):今年2月分,我在安钢西煤场开挖掘机时发现有人偷挖掘机里的油,我留意了,停了有2、3天的一天我上白班,在中午12点左右发现我停在路边的挖掘机被人开到了煤堆里面,接着我见一个男子开着一辆皮卡车从煤堆开出了,我就把车截住,开着的男青年给我说他叫阳某,是他从挖掘机里偷的油,他说每到我的班时,我就在我中午吃饭时自己来偷我的挖掘机上的柴油,不用我帮忙,让我也别去管他,他偷了油之后按每壶(25升)给我140元的好处费,然后他给了我600元,说是他偷我车上的油的好处,并给了我他的手机号,我就同意让他偷油了。从那以后,每到我的班阳某就会在我中午离开挖掘机去吃饭时,开着他的皮卡车去我干活的工地,把挖掘机开到煤堆里,自己去偷油,有时事先他给我打电话,有时不打电话他就去偷了。后来过了大约十几天,阳某在一天下午3点多到安钢西煤场给了我1200元,说是前一段偷油的好处费,又过了十几天,今年3月份的一天,阳某给了我2800元。我不知道他具体偷了几次油,每次具体头了多少油。阳某一共给了我4600元。挖掘机上有两把钥匙,一把是点火钥匙,一把是车门钥匙,油箱盖钥匙在汽运公司的加油车上,平时我们司机打不开。我离开挖掘机时会把点火钥匙、车门钥匙带着,阳某不知道从哪里弄来的钥匙,他不用我们的钥匙就能把挖掘机开到偏僻处,然后把挖掘机的油管拔了,把油放到他事先准备好的25升的塑料壶里,然后用皮卡车把偷的柴油拉走。
4.收油本:第1页第6行内容:“刘某:14壶-3壶-3壶-4壶-4壶12壶-3壶-2壶-2壶-3壶”,第3页第5行内容:“欠刘某3壶+2壶”,第3页第8行内容:“刘某2壶+4壶”,第1页第13行内容:“2壶+20壶-3壶-3壶-3壶-4壶-2壶-2壶-4壶-3壶”,第3页第10行内容:“刘某5壶”,第11页第15行内容:“刘某4壶(付2800)”,第1页第15行内容:“刘某11壶-4壶-3壶-4壶”,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77壶。
(八)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郭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郭某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每壶(25升)柴油给郭某140元。李安钢在郭某上班期间与其电话联系,郭某告诉李安钢挖掘机能放多少油、什么时候放油,随后李安钢、索涛从郭某驾驶的挖掘机上拔出输油管放油,并把盗窃的柴油量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34壶,合计850升,价值共计6264.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1-P3):郭某是安钢小松班的司机,好像开5号挖掘机,是我联系的郭某让他把柴油卖给我和索涛的。我了解到郭某上班的时间后,我和索涛去找他,和他商量想从他开的挖掘机上放油的事,我和索涛先按每壶(25升)140元的价格预付给郭某,然后每到郭某上的时候我就电话联系,郭某告诉我们能不能放油、能放多少、什么时候我们能去放,放油时不用郭某动手,也不用在场。然后我和索涛开着皮卡车到安钢炼铁厂一原料找到郭某的挖掘机把挖掘机的侧机盖打开,把挖掘机输油管拔开往塑料壶里放柴油,放完油后我们一般给郭某打电话告诉他放完油了,放了多少壶,然后我和索涛把帐记在收油本上。我和索涛一共给了郭某3次预付款共计6440元。一共放了9次柴油共34壶,郭某还欠我12壶柴油。每壶大概有28升左右,一共约925升。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58-P60):我不认识郭某,他是李安钢联系的,我只知道他是安钢汽运公司的司机。受他柴油的经过我真记不起来了,我想应该是我和李安钢动手从郭某的车上放的油,收油本上的记录都是真实的。我和李安钢用的是标准容量25升的塑料壶,我们收油都是用的这种壶。每壶大约装28升柴油,我和李安钢给了郭某46壶柴油的预付款,郭某卖给我俩34壶柴油,现在还欠我俩12壶柴油没给,34壶柴油就是952升。
3.收油本:第1页第8行内容:“郭某:12壶+26壶-4壶-5壶-5壶-4壶-5壶-2壶+20壶-4.5壶”,第1页第14行内容:“郭某、16.5壶-2壶-2.5壶”,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34壶。
(九)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陈某(绰号索的,另案处理),预谋盗窃陈某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每壶(25升)柴油给陈某140元。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安钢、索涛驾驶皮卡车到安钢西工地找到正在上班的陈某,预谋盗窃挖掘机上的柴油,李安钢、索涛给了陈某3个空油壶,由陈某将挖掘机上的柴油抽入油壶里,并将装满柴油的油壶藏到隐蔽的地方,后陈某给李安钢打电话让其到藏油的地点拉油,随后李安钢、索涛驾驶皮卡车将3壶柴油拉走,并把盗窃的柴油量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3壶,合计75升,价值共计552.7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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