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刘某的证言(侦查卷四P131-P144):我和戴某是一个班的,通过戴某认识了阳某,当时阳某在跟戴某开挖掘机,后来戴某在上班时给我说阳某想在安钢厂里收柴油,让我和他的挖掘机伙到一起把油卖给阳某,不用我们动手,阳某自己放,每壶给我们130元(后来涨到140元),这样我们能得点实惠,也不用担风险,我当时就同意了,后来我和戴某就开始把我们两辆挖掘机上的柴油给阳某了。每次阳某收油,都是按戴某的安排从我开的7号挖掘机或戴某开的4号挖掘机上放油,具体没给阳某多少次,多少壶我记不清了,如果按每壶140元的价格算,我和戴某一共卖给阳某21壶左右的柴油。我和戴某卖给阳某柴油的钱一人一半,我记的大概得了1500元。
5.收油本:第3页第2行内容:“刘某:3壶+3壶2壶+4壶+2壶+2壶”,第7行内容:“刘某:2壶+4壶+3壶+2壶+4壶(3月12日)+1壶+2壶+6壶3壶”,印证了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43壶。
(三)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李安钢(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李安钢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承诺每壶(25升)给李安钢140元。在李安钢上班时,李安钢事先给李安钢打电话联系,李安钢告诉李安钢挖掘机停放地点和可抽取的油量后离开挖掘机,随后李安钢、索涛从挖掘机输油管上抽出柴油,并将盗窃的柴油量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从李安钢驾驶的挖掘机上共计盗得柴油11壶,合计275升,价值共计2026.7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二P18-P19、侦查卷四P114-P116):李安钢是安钢汽运公司的司机,在安钢二原料开1号挖掘机,李安钢是我先找到让他把油卖给我,我按1壶(25升)给他140元。在李安钢上班的时候我给他打电话,如果有油,李安钢会告诉我车停在哪里,能放多少油,我和索涛就开着皮卡车到工地,这时李安钢不在挖掘机上,我和索涛就从挖掘机输油管上抽出油之后,我们就离开,我们离开后电话告诉他实际抽了几壶油,然后找到李安钢把钱给他。我和索涛一共从李安钢手里收了大概11壶左右的柴油,总共给了他1500元左右的钱。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二P24-P25、侦查卷四P117-P119)):供述内容与李安钢一致。
3.证人李安钢的证言(侦查卷四P105-P112):2012年2月下旬我到安钢汽运公司三队上班,上班以后,有个叫“洋某”的经常到挖掘机班找我,问我要油,还给我说140元1桶,25升的塑料桶,我一开始没有给他,后来我一上班他就给我打电话给我要油,第一次我记不清什么时间了,“洋某”到我班上找到我,又给我要油,我给他说车在安钢原料厂里边停着,你去弄吧,我当时开的是台小车,“洋某”知道我开的是哪台车,他和另外一个男的我不认识开着皮卡车就去弄油了,回来后,“洋某”给我说弄了一桶,并给了我140元钱就走了。后来,每到我上班,“洋某”就给我打电话,我们事先联系好以后,“洋某”去弄油,我就在别的地方,不在现场,弄完油后,“洋某”给了我钱就走。总共我弄了大概有十四、五桶,挣了2000块钱左右。
4.收油本:第11页第9行内容:“李安钢4壶”,显示3月17李安钢、索涛盗窃李安钢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4壶油。之前盗窃的李安钢驾驶的挖掘机上的柴油没有在账目上详细的标明时间和姓名。
(四)2011年年底,被告人李安钢主动找到挖掘机司机刚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刚某驾驶的铲车上的柴油,李安钢每壶(25升)油给刚某130元,李安钢与刚某商定每到刚某有柴油的时候给李安钢打电话,李安钢、索涛给刚某提供油壶,将油壶放到刚某指定的地方,由刚某负责将挖掘机上节余的柴油放到油壶里,并将装满柴油的油壶隐藏好,然后刚某给李安钢打电话通知来拉柴油,李安钢、索涛便开车过把柴油拉走,并将盗窃的柴油量记在收油本上。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28壶,合计700升,价值共计5159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安钢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4-P6):“刚的”是我主动联系的,他在二原料北边工作,开的是装载机还是货车我不知道。我和“刚的”约定的是,每到“刚的”有油了,他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拿几个油壶过去,把油壶放到什么地方,然后我就和索涛就带几个油壶到二原料北边,将油壶放到“刚的”指定的地方,随即离开。过十几分钟后,“刚的”就会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带油,我和索涛就开车过去把油拉走。我收的“刚的”几次油都是这样。我和索涛一共给了“刚的”48壶的油钱6720元,“刚的”卖给我们28壶柴油,还欠我们20壶柴油。每次每壶大约28升,28壶就是784升。
2.被告人索涛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五P41-P43):供述内容与李安钢一致。
3.证人刚某的证言(补充侦查笔录):2011年年底我在安钢厂里时有个叫阳某的男的找我好几次,想从我的手里收柴油,先开始我没有同意,后来他找我的次数多了,我就心动了,同意把柴油卖给他。我和阳某约定以每壶130元的价格把我开的铲车上的柴油卖给他。他事先给我油钱,并提供油壶,等我攒够3、4壶油后再通知阳某来拉。因为铲车上的柴油限制比较严,给的油料也比较少,我在不耽误生产的情况下把铲车上节余的柴油偷偷放到阳某提供的油壶里,有时我要上几个班才能放1壶柴油,我放好油后先把油壶藏到我工作的原料垮里,然后给阳某打电话让他在晚上我上班的时候来拉油,到时阳某就和另外一个男青年开着皮卡车到二原料来拉油,让后他又把空桶给我送来。阳某一共给了我四次大约共40壶的柴油钱共约5400元,第一次给了我10壶的油钱1300元,第二次他又给我10壶的钱1300元,后来因为柴油涨价了,第三次和第四次阳某按每壶140元的价格每次给了我1400元,我分了好几次给了他一共27、28壶左右柴油。按每壶25升算,一共是675升到700升柴油。
4.收油本:第1页第2行内容:“刚的欠13壶-4壶-8壶”、第12行内容:“刚的16壶-4壶-6壶.20壶”,第5页第9行内容:“2012.2月27日4壶(刚的)”,第11页第3行内容:“3月15日钢的6壶”、第16行内容:“3月19日6壶(钢的)”、第18行内容:“3月20日(付钢的2800元)”,印证被告人李安钢、索涛共计盗窃柴油28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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