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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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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丁某某犯单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杨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大概是2014年3月份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第一笔下拨后,杨某某让我跟他一起县城,他去医院看病,让我将39000元交给嵩县工信局会计,杨某某跟我说是工信局让企业缴纳关闭补助费用的2%,我把钱交给了工信局的会计,

大概是2014年3月份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第一笔下拨后,杨某某让我跟他一起县城,他去医院看病,让我将39000元交给嵩县工信局会计,杨某某跟我说是工信局让企业缴纳关闭补助费用的2%,我把钱交给了工信局的会计,会计给我开具了收条。

8、证人苏现斌证言

大概2014年3月份,我按工信局要求给工信局捐赠了30000元,工信局给我开具的收据。

第三组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丁某某供述

2014年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回来之后,企业领取第一笔拨付的60%之后,在第二笔资金40%期间,大约是2014年3月初,我和贾某某在他办公室商量,我提议现在企业的信访形式比较严峻,且上访的主要是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另外单位还承担着包村扶贫任务,能不能让关闭企业给嵩县工信局捐赠点钱,用于特困企业和特困职工的救助和稳定,当时贾某某在捐赠的数额上认为捐赠多了不合适,问我让企业捐赠关闭企业补助资金的1%怎么样,我说每个企业捐赠关闭企业补助资金的1%才几万元钱,太少了不值得,我当时说按照关闭企业补助资金的2%这个基数让企业根据自己是实际情况捐赠吧,可以多捐或少捐,最后他也同意了我的意见。我随后让贾某某通知企业到贾某某的办公室开会,我当时也参加了会议,会上我把这个意见跟企业说了,让企业以关闭企业补助资金的2%为基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捐或少捐,当时企业都没有异议,当时跟企业说要是捐款的话直接把钱交到单位财务上。3月10日左右企业就将捐赠资金交齐了,工信局一共收取了五家企业捐赠款159000元。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入账。这159000元开支用于单位日常招待费和会议费开支了8万多元,剩余的7万多远还在会计张素静的个人账户上。

(2)被告人贾某某供述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至7月24日,还接受过2次询问和9次讯问,均不承认其参与讨论收取企业捐款的事实。

(三)诈骗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开办的嵩县光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虚构账务财目、伪造职工花名册等方法,从嵩县发改委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254.472万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利用杨某某开办的嵩县纯净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虚构账务账目、伪造职工花名册等方法,从嵩县工信局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196.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即2014年5月26日的询问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即2014年5月26日的询问中已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某向检察机关退缴323.8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书证

1、《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同玩忽职守书证2略)

2、《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说明》(同玩忽职守书证3略)

3、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一份(同玩忽职守书证4略)

4、嵩县光明纸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及入库税款分析一份,洛阳市鸿源化工厂税务登记表及入库税款分析一份,嵩县国家税务局证明一份、嵩县国家税务局田湖分局证明一份(同玩忽职守书证5略)

5、国网河南嵩县供电公司嵩县光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用电记录一份,嵩县光明纸业有限公司用电记录一份,证明两份。(同玩忽职守书证6略)

6、嵩县通正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一份(同玩忽职守书证7略)

7、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3份(同玩忽职守书证10略)

8、嵩财(2013)50号,嵩县财政局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申请河南省2013年度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请示一份(同玩忽职守书证11略)

9、洛财预(2013)658号洛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嵩县工信局嵩县财政局关于拨付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的意见张某某收到条洛阳市鸿源化工厂委托书苏现斌收到条(同玩忽职守书证12略)

10、中国农业银行嵩县财政局账户明细、支付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杨某某账户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苏现斌账户明细(同玩忽职守书证13略)

11、嵩县纯净纸业有限公司2013年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报告一份(同玩忽职守书证14略)

12、嵩县田湖镇派出所证明一份、附件3个

证明:嵩县光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上报的“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304名职工中,身份证号码查无此人的240人(见附件1),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符合的9人(见附件2),身份证号码与姓名查询一致的55人(见附件3),该证明证实嵩县光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弄虚作假,虚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

13、洛财预(2011)781号洛阳市财政局文件洛阳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1年关闭小企业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拨付表嵩县光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拨付2011年中央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

证明:洛阳市财政局于2011年12月31日将包括嵩县光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5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共596万元拨付到嵩县财政局,其中嵩县光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拨付2544720元,嵩县光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申请嵩县财政局拨付关闭资金,并委托洛阳市华苏染料有限公司代收;嵩县财政局分别于2012年4月1日、8月26日将嵩县光明纺织有限公司的补助资金分两次分别转到洛阳华苏染料有限公司账户2035776元、508944元,共计2544720元。

14、中国工商银行杨某某账户明细

证明:杨某某分别在2012年4月1日(分五次分别为四个50万和一个3.5766万元)、8月28日(一次转账50.8944万元)将光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助资金从华苏染料有限公司账户全部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

15、交款凭证一组

证明案发后,杨某某家属主动退交赃款4.8万元、5万元、60万元、110万元、71万元、20万元、23万元和30万元,共计323.8万元。

第二组证人证言

1、赵花云证言(同玩忽职守证人证言3略)

2、康程鹏证言(同玩忽职守证人证言5略)

3、张云霞证言(同玩忽职守证人证言7略)

4、张站立证言(同玩忽职守证人证言8略)

5、证人谢志峰证言(同玩忽职守证人证言9略)

6、证人王永光证言(同玩忽职守证人证言10略)

7、证人程志强证言(同玩忽职守证人证言11略)

8、王吉现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