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任嵩县工信局局长期间,因为工信局每项工作都有分管领导负责,我作为局长,对关闭小企业这项工作监管不严,疏于监管,过问的比较少,造成嵩县纯净纸业有限公司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2014年4月份之前,国家关闭小企业补贴资金第一笔60%拨付后,第二笔补助资金拨付前,我和贾某某商量,我提议今年信访任务很大,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回来了,让关闭小企业向工信局捐助点钱,标准就按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2%左右进行捐助,贾某某就同意了。随后,我就让贾某某组织企业进行开会,会上贾某某跟企业负责人说了捐助的事情,我又重点解释和强调了捐助理由、原因、用途及捐助的比例,2013年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5家企业都捐助了,工信局共得捐助款159000元,因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入不了工信局的账,我就让会计张素静单独开了个账户存了起来。后来因为嵩县工信局经费困难,就陆续开始挪用,共挪用了8万多元用于接待费用、办公费用、老干部慰问、交通费、临时工工资等,但是挪用这些钱的时候嵩县工信局班子成员都签字了。 国家关闭小企业项目申报是由工信局去具体负责的,我作为工信局局长,对这项工作应该把好关,企业报送的资料贾某某如果存在疑问,贾某某向我汇报。关闭小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工作程序,首先由政府确定关闭小企业计划,然后由工信局审核企业提供的手续是否齐全,如果手续齐全,对关闭小企业计划进行上报。上报之后市里面组织人员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计划进行审定,审定之后确定关闭小企业计划,企业被列入关闭计划之后,工信局督促企业进行关闭,监督企业拆除设备等,县工信局对关闭情况进行审核,然后按照上面的要求让企业提供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等,工信局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上报。资料上报以后,国家根据工信局上报的资金申请资料拨付资金。对于企业提供的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应该有工信部门负责。对于企业提供的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有主管领导进行负责,我过问的少,不太清楚。2013年嵩县关闭小企业这项工作是由副局长贾某某负责。我作为嵩县工信局局长,对关闭小企业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应该确保准确、事实求是、不出问题。我没有发现嵩县纯净纸业有限公司、洛阳市鸿源化工厂两家企业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存在虚假资料。主要是工作比较官僚,过分依赖主抓副职,想着主抓副职对这项工作政策及各方面要求都比较了解,主抓副职说企业上报的资料没有问题了,我自己也就没有再去过问和落实。由于我自己官僚,麻痹大意,疏于监管,造成该两家企业负责人杨某某、苏现斌利用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我作为工信局局长有责任,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与贾某某商量收取2013年申请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5家企业159000元,是想着这5家企业申报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成功了,钱回来了,让他们拿点钱,对特困企业特困职工进行救助和信访稳定。加之我们工信局自身经费困难,实际上都用到我们工信局临时工工资、接待费用、招商引资、交通费用等支出。我原来认为这是乱摊派,现在由法律来认定。 (二)单位受贿 2014年3月初,被关闭的嵩县纯净纸业有限公司、嵩县东晨粉体材料有限公司、嵩县纬宇纺织有限公司、洛阳市鸿源化工厂和洛阳天玉工贸有限公司五家企业的第一笔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后,被告人丁某某与贾某某协商后决定,以为困难企业捐款的名义向该五家企业收取补助资金总额2%的“捐助”,共计159000元,并存入工信局会计张素静个人账户中,后用于单位办公开支87584元。案发后,检察机关已将159000元予以追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书证 1、嵩文(2012)96号中共嵩县县委关于撤销民营企业服务局党组成立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的批复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徐贤辉同志本情况及身份证 2、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账外账记账凭证及报销单据 证明: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2014年3月7日以企业为困难企业捐款的名义收取嵩县纯净纸业有限公司39000元、嵩县东晨粉体材料有限公司23000元,3月10日收取嵩县纬宇纺织有限公司39000元、洛阳市鸿源化工厂20000元,洛阳天玉工贸有限公司38000元,收取五个企业共计159000元。存于会计张素静个人银行账户上,其中87584元用于嵩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经费、招待费、交通费、差旅费、电话费等费用,剩余71416还在会计张素静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在报销凭证上有丁某某、贾某某和徐贤辉三人的签名。 3、交款凭证 由丁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复印提交,证明嵩县工信局将涉案赃款15.9万元退交办案机关。 4、嵩县人民政府文件2014年8月27日出具。证实,嵩县工信局收取五家企业捐助159000元,事先向嵩县人民政府汇报过。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救助和信访稳控工作。 第二组证人证言 1、证人张素静证言 我1981年至今都在现在的单位的上班任会计。嵩县工信局收取申报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企业159000元是副局长贾某某交代我收钱的。企业去交钱的时候贾某某交代我收多少钱,并且交代我给企业收据的时候以困难企业救助金的名义开。收取企业的159000元是以现金收取的,没有上工信局的财政账,因为工信局没有这个收费项目,没法上账。单位比较困难,想着收取这些钱可以解决一些我们工信局的困难。这159000元已经支出了87584元,也是放在我自己的农行卡里,需要支出报条子的时候,我再取出来花。支出的87584元具体用到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培训费、临时工工资等工信局的日常工作开支,是局长丁某某决定开支的。 2、证人徐贤辉证言 2012年县里成立工信局党组,丁某某任党组书记,后任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张向伟,负责办公室、信访、节能、安全等工作,我是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检、项目备案、材料起草、信息化等工作。2013年2月左右,张向伟调走后贾某某调来接替张向伟的工作。工信局收过关闭小企业的钱,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在局长丁某某办公室,有局长丁某某、副局长张向伟、还有我在一起开会。局长丁某某提议让申报关闭小企业的这企业每家交五万元押金,是为了防止申报企业作假。丁某某局长还说,如果钱收上来了,财政上的钱要不出来,可以拿这些钱先用到信访稳定上、用到扶贫包村慰问上,我现在只能回忆起来这些,我跟张向伟当时就同意了。后来在一次班子会上,当时有我、贾某某、丁某某参加,会上不知道是贾某某还是丁某某局长通报说收了20万元,我不知道是否还收过企业其他的钱。 3、证人韩红涛证言 证实,嵩县东晨粉体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3月份向嵩县工信局交过23000元钱。 4、证人郭斌证言 证实,嵩县纬宇纺织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份交到嵩县工信局39000元。 5、证人王赛飞证言 证实,2014年底嵩县天玉工贸有限公司责人王玉林让其给工信局交3.8万元。 6、证人杨某某证言 2014年元月低,过春节前,张某某给我说工信局的人说咱们这几家企业得到不少国家补贴的钱,现在工信局有困难,每家企业再给工信局交各自得到关闭小企业补贴款的百分之二。我就让张某某把38000元交给工信局了。 7、证人张某某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