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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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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丁某某犯单位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杨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被告人贾某某辩称,在关闭小企业的过程中,有报计划和实施关闭两个步骤。计划是2012年报的,其到工信局工作已经是2013年3月,是实施关闭计划的,期间因业务不熟也请示领导和到上级单位咨询、汇报。其行为只是执行上

被告人贾某某辩称,在关闭小企业的过程中,有报计划和实施关闭两个步骤。计划是2012年报的,其到工信局工作已经是2013年3月,是实施关闭计划的,期间因业务不熟也请示领导和到上级单位咨询、汇报。其行为只是执行上级要求,实施了实际关闭和注销证件的工作,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都向局长丁某某和县长等领导汇报了工作,并且审核材料时其他部门也都加盖了公章,六部门还曾进行联审和二次审核盖章,资料审核未能发现问题。由于自己经验不足,有过错,也认罪。

被告人贾某某辩护人辩称,贾某某不构成单位受贿,工信局接受捐款是经过政府同意和授意的,本人只通知了企业开会,不起决定作用,不应承担单位受贿的领导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贾某某的职责界定应依照下发的文件来界定,根据文件规定其工作实际上是对其他各职能部门核定确定后的资料进行审查,工信局不可能去审查工商部门已盖章认可的资料。即使定罪,玩忽职守的金额也应扣除补助企业符合政策条件下的应得金额。被告人贾某某是以证人身份到案接受询问的,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已供述了犯罪事实,应按自首论。国家的经济损失已经在案发后部分退回,被告人贾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某辩称,玩忽职守方面,关闭企业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工作中多次要求贾某某把事办好,严把关,多查看,多请示,在实施过程中,也都是在市局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要求关闭的,关闭过程中贾某某没有发现材料做假的情况,我自己在审查中也没有发现问题。申报的材料都是齐全的,并且有其他相关部门的公章,即使其中有做假,我们对其他行政单位也没有审查的权力,所以才会最后出现了问题。单位受贿方面,嵩县工信局由县财政拨款,由于财政经费不足,缺口很大,在这个情况下,五家企业资金到位后,提出让企业捐赠资金作为经费的想法,向县领导汇报后收取了159000元。这个过程中是让被告人贾某某安排了会议,截至到立案侦查共开支了8万余元,一部分用于关闭企业过程中的开支,一部分是企业调研的公共支出。没有暗中收取的行为,都是向县领导做了汇报的,也没有为企业谋取利益,更没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但毕竟没有收费项目却收取了款项,是错误的。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不构成诈骗罪,其企业自身已经很大,按照当时政府与发改委的要求,证照都是齐全的,即使存在诈骗行为,也应剔除我企业本身所有正常职工外的那部分,数额部分有异议。行贿是2012年款回来后,发改委主办人员给我打电话要钱的,并且要求转账,我以为是单位收的,并且我给的钱也是上面补助的钱,单位行贿也构不上。

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辩称,指控杨某某诈骗罪事实不清,不构成诈骗罪,二企业符合关闭企业的条件,虽然有部分人员虚假,但绝大多数是真实的,应该按照企业定岗人员来确定该企业人数,而不只是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构成诈骗罪诈骗的数额应扣除真实的数额,公诉机关证据仅能证明一二十人存在虚假不真实。关于行贿罪,齐红续向其索要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被告人杨某某用单位资金通过转账形式转到齐红续个人账户,应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单位行贿,并且是迫于齐红续索贿。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与其他犯罪有所区别,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对指控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杨某某辩护人意见一致,数额应扣除真实部分,被告人张某某之所以参与其中,是因为在这个企业工作。申报的时候也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申报,虽然部分职工有虚假,但都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其行为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虽然是法人但并未实际控制企业,是在被告人杨某某指使下做出相关材料,并且未谋取个人利益,其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愿意接受处罚,并且家中条件特殊,有被抚养人需要抚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

2013年3月,被告人贾某某根据嵩县工信局职责分工,负责对2012年关闭小企业计划中确定的5家企业(包括嵩县纯净纸业有限公司、洛阳市鸿源化工厂)落实关闭工作,并审核关闭企业所需的相关材料。被告人丁某某任嵩县工信局局长,需听取贾某某汇报工作,并对汇报结果审核、监督。二人在进行材料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说明》的要求,对被告人杨某某开办的嵩县纯净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苏现斌(另案处理)开办的洛阳鸿源化工厂提交的《2013年度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未能发现该二企业在报告中所附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职职工花名册及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存在虚假信息,导致杨某某、苏现斌分别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196.4万元、139.6万元,共计336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任职证明

证明:二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案人能力,无前科及任职情况。

2、《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关闭小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证明:第六条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确保实效”的原则,综合考虑实际关闭的小企业安置职工人数、地域差异等因素进行分配。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关闭小企业补助金额=本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人)×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元/年)×补助系数。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关闭小企业涉及的职工人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于国家级贫困县(市),补助系数适当提高。第十四条各省申请年度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需附送以下材料:(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附表2、3);(二)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附表4);(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出具的小企业实施关闭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四)企业原生产经营有关证照(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已被注销的证明材料;(五)企业关闭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企业所在地级市上一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证明材料;(七)国家级贫困县(市)文件;(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十五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关闭小企业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3、《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说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