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高平的卡号为622208170900033473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户上的729990.14元中的140000元予以追缴退还本案投资群众,剩余存款及公安机关查封的被告人夏尚瑞的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169号丰泽花园公务员住宅小区4号楼2单元12号住房,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五、剩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以退还投资群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郑连生 审 判 员 李 宇 人民陪审员 李 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