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夏尚瑞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新起之星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8日,公司注册地址在焦作市民主南路锦江现代城东门往北200米路西,公司股东有我和浮某某两个人,公司法人是浮某某,注册资金是10万元钱,经营范围包括矿山机械、广告制作等,但公司实际业务就是面向社会融资。新起之星公司没有成立任何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我,负责账目和融来的资金的实际使用。出纳是我妻子孟坤霞,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开支和给员工开工资,有时也接待客户。浮某某在公司就是挂个名字,不参与公司任何工作,也不知道公司是干什么的。新起之星公司成立时公司账上没有一分钱,也没有任何外债,但我本人有外债1300多万元,因为之前做的澡堂、电玩城一直都在赔钱,当初投资的钱也都是借的高利贷,到现在只赔不赚,导致我外债问题。我接手新起之星公司的目的就是想从社会上融资将自己欠的债务还完。在公司成立之前,我通过姐姐夏某某认识了高平,经过沟通,我以年薪30万元人民币聘请高平做业务经理,全权负责公司对社会融资业务以及人员招聘,公司成立后我让高平以自己的网吧和澡堂需要装修整改为名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大肆融资。宣传很简单,就是对外免费发放印有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的纸抽。主要是高平和业务员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拉来的客户。新起之星公司和老百姓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老百姓是甲方,新起之星公司是乙方,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将钱交给乙方,乙方保证甲方的本金和利息。老百姓如果交现金就直接交到我手里,如果我不在公司就由高平转交给我或者孟坤霞。如果转账,就通过银行转入以孟坤霞名义开户的各个银行卡上。公司到目前为止向社会共吸收了1300多万元人民币,涉及的老百姓大概有100多人,现在还欠老百姓本金970多万。这些钱其中七、八百万元用于偿还我个人债务,剩下的用于员工的工资、群众到期的利息、公司日常开支。 2、被告人高平在侦查机关的供述:2013年4月份夏某某带着夏尚瑞到我家中找我,想让我帮夏尚瑞开办个投资担保公司,任新起之星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公司的业务员的招聘和公司的对外宣传。当时夏尚瑞说给我年薪30万元钱,还说公司融资融一点退一点,到最后赚个3000万就行了。平时新星之星公司对外宣传的方式一个就是口头宣传,夏尚瑞给公司的每个员工都发有一张单子,单子上面有要对外宣传的企业的情况,有尚网趣吧网吧、方正网吧、梦幻动漫城、内蒙动漫城和美迪亚洗浴中心,夏尚瑞说这些网吧和动漫城都是他自己的实业。新起之星公司还在公司的里面墙上张贴有凯迪制药包装厂、海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梧桐苑小区的广告,说这两家公司与新起之星公司都是合作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伊利奶的三地总代理。公司对外吸收群众资金主要是以尚网趣吧网吧和伊利奶总代理的名义来做的,一般说的就是网吧需要扩建更新、伊利奶总代理每天资金周转快,用钱多,安全。这些都是夏尚瑞交待的。公司一共吸收资金900多万元,我个人大概融资三四百万。孟坤霞在公司负责整个财务工作,新起之星公司在成立时,安排有会计,但孟坤霞没有让会计管过账,都是她自己管,这样资金的去向只有孟坤霞和夏尚瑞两个人知道。 3、被告人孟坤霞(系被告人夏尚瑞之妻)的供述:新起之星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工矿配件、广告制作等,实际业务就是面向社会融资。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夏尚瑞,负责账目和资金,出纳是我,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开支和给员工开工资,也接待过来公司投资的群众。高平是新起之星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所有事,包括业务员的管理,公司给群众签订的合同的制定,包括给公司员工的工资、公司的管理制度等都是高平定的。高平从公司开业一直到公司关门停业都一直在公司。2013年10月,高平让侯某某到公司工作,给公司的员工说侯某某以后是公司的总经理,她是公司的顾问、指导,但是公司所有事情实际上还是高平在管着,侯某某就是在公司挂着名,也没有人听侯某某的,因为公司的业务员都是高平自己招来的,这些业务员也只听高平的话。新起之星公司和老百姓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老百姓是甲方,新起之星实业有限公司是乙方,合同内容大致是甲方将钱交给乙方,乙方保证甲方的本金和利息。公司的对外宣传是高平负责,听她向群众介绍是焦作市伊利奶的总经销,还有网吧、电玩城和美迪亚浴池等实业。如果有群众要去参观网吧和电玩城就给夏尚瑞打电话带着他们去参观。公司到目前为止向社会共吸收了1070多万元人民币,目前退还群众110多万,现在还欠老百姓本金960多万。这960多万其中一部分用于员工的工资、公司日常开支。其余约800万左右,夏尚瑞之前说是放出去了,都是小额短期的,案发后才知道夏是还债用了,夏用钱时或者给谁钱时,就跟其交代一声,其将数额和人名记在其的黑色笔记本上。老百姓交的如果是现金就交到我手里,由我再交给夏尚瑞。如果转账,就通过银行转入以我的名义开户的各个银行卡上,这些卡平时都由夏尚瑞管理。夏某某在新起之星公司的账上拿过钱,她是分批拿的,总数约在200万左右,后期给群众返利息、给公司人员开工资但公司账上没有钱,其就从夏某某处拿钱,这些钱的往来都没有字据。2013年9月27日下午下班后,公司的业务员侯某某和王某甲去其家拿了一份打印的借据让她盖章,上面写有“今借到新起之星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叁佰万元整,用于公司经营和设备改造,期限六个月。借款人:焦作市梦幻动漫城,2013年8月1日。”我当时还给夏尚瑞打电话,夏尚瑞同意后,我将梦幻动漫城的章给了侯某某,侯某某盖章后就走了。2014年1月份的时候,公司的房租到期后,公安局的人和客户代表们去公司将家具拉走了,当时和客户代表詹某某、李某商量的是将这些办公家具给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