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证人刘某甲(系新起之星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我2013年4月10日经高平介绍到新起之星公司工作,到5月10日不干。新起之星公司5月18日正式开业,我在时公司处于筹备阶段,我主要是负责看门、打扫卫生,当时孟坤霞就在公司。孟坤霞是夏尚瑞妻子,在公司主管财务,公司收付款都是她负责,群众来投资,现金由她收取,如果是转账也转到她的个人账户,支付利息也是她负责。我在公司时,孟坤霞就给我讲新起之星公司下属有尚网趣吧、伊利奶的总代理、电玩城和洗浴中心等产业。我到公司玩时,也见孟坤霞给投资群众这样宣传。后来孟坤霞还跟我说投资达到20万元的客户公司组织免费去海南旅游,我就投了20万元,之后我在孟坤霞的劝说下,又投了4.4万元。 13、证人秦某某、韩某、马某某、许某某、连某、蒋某某、陈某某、王某乙(以上证人均系被告人夏尚瑞的债权人)的证言,其中秦某某、韩某、马某某、许某某、连某证实被告人孟坤霞知道夏尚瑞欠各证人钱的事,还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还过各证人的钱;蒋某某证实孟坤霞向其还过钱;陈某某证实孟坤霞知道夏尚瑞欠钱的事,夏尚瑞还钱时孟也在场;王某乙证实孟坤霞知道夏尚瑞欠其钱的事。 第二组证据,主要证实新起之星公司所对外宣传的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1、被告人夏尚瑞的供述:尚网趣吧是其2007年10月和卢亚军投资220万成立的,夏尚瑞出资170万占80%股份,一直经营到2010年2月份停止经营。2010年因为夏尚瑞投资美迪亚浴池没有再给卢亚军分红,卢亚军提出退股,二人协商将成本和分红结算为60万,但没有给钱只是打了个借条,卢亚军退出尚网趣吧,目前尚网趣吧的手续因年检,放在焦作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文化部门窗口处,电脑等财物还在原处。方正网吧是2008年12月份夏尚瑞投资360万成立的,在其前妻张某某名下,2012年因资金紧张将方正网吧以6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孟某某。梦幻动漫城是2011年7月其和梁某某共同投资成立的,各占50%股份,但因手续不齐全、各部门查的比较严,所以时开时关。2013年元月其和梁某某商量将10台机器拉到内蒙古包头市由梁某某和一个上海人合伙开一家动漫城,后因不放心梁某某,二人协商拉到包头的机器全部给了梁某某,梦幻动漫城剩下的财产夏尚瑞占75%股份,包头和他没有关系。2013年10月27日,其将梦幻动漫城以110万元抵了他欠陈冬的债务。2009年5月夏尚瑞和孔某某合伙投资成立美迪亚浴池,夏尚瑞占90%股份,到2009年浴池一直赔钱就将浴池停业了。2012年7月份前后,孔某某要求退出但夏尚瑞没有资金,就答应将其在农信社的30万元贷款承担,孔某某退出经营。焦作市伊利奶的总代理是其三姐夏某某,和他没有关系。也即在新起之星公司存续期间尚网趣吧、美迪亚浴池、梦幻动漫城都是处于停业状态、方正网吧、伊利奶总经销不是夏尚瑞的经营实体。其和海盛房地产公司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2010年的时候,其和夏尚瑞商量合伙办一个浴池,孔某某提供地方,夏尚瑞提供资金,浴池的股份二人一人一半,如果有人退出经营的话,所有的债权债务由接手的人负责,但是二人没有签订协议或者合同,都是口头说的。当时孔某某将新华中街38号的房子租了下来,由夏尚瑞出资装修浴池,因为地方是孔某某提供的,所以美迪亚浴池在其名下。后来夏尚瑞又以孔某某的名字在农村信用社贷了30万元,说是用于浴池的经营,但是钱到底用在什么地方,他并不知情。后来因为浴池效益不好,孔某某提出退出经营,说好夏尚瑞支付36万元的退股金,但是夏尚瑞一直没有支付,浴池也没有再往下继续经营。 3、证人孟某某证言及相关书证:2011年下半年,夏尚瑞因无钱对网吧的电脑进行更新找其借钱,孟某某知道其外债很多没有借。2012年2月,夏尚瑞又因为交不起房租找其借钱,孟某某想着夏的网吧地理位置不错,就想从夏的手里将方正网吧购买过来,经过协商,孟某某以60万元的价格从夏尚瑞、张某某夫妻手中将网吧购买过来,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了网吧买卖转让协议,并于当天以现金的方式将60万元交付给夏尚瑞。之后孟某某就购买了新电脑、与房东王永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直到现在仍在经营方正网吧。因为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局不允许更改法定代表人,如果要更改,需要加入连锁经营,这样就要给加入的连锁公司交管理费,网吧以后转让也卖不上高价钱,所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仍在张某某的名下,其余的证照也就无法过户,都在张某某的名下。房屋租赁合同是房东王永远提供的,按照以前和夏尚瑞签的合同内容签的,上面关于房租交付时间等手写内容是房东写的,之后其于2012年3月16日交付房租5万元,2012年4月1日交付房租15万元,已将2012年全年20万的房租交清。2012年12月13日,其又将2013年的房租交了5万元给房东。房东王永远给其打有三张收据。其签订协议后重新购买了新电脑。并提供了网吧买卖转让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网吧相关证件、房租收据以及电脑购买清单等书证。另还证实知道夏尚瑞带人去网吧看,还问过夏尚瑞,夏尚瑞说没事就是随便看看,他还告诉夏尚瑞,不管你和别人怎么说,这个网吧跟你没关系,并让不要再带人去网吧参观了。因为他平时不经常去网吧,后来是否继续带人参观就不清楚了。 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夏尚瑞尚网趣吧网吧的工作人员,尚网趣吧是2007年10月份开业的,夏尚瑞还给他说过一套证开不了这么多机器,还有一套方正网吧的证件。尚网趣吧经营到2011年,因为夏尚瑞没有钱更新电脑,后来又因为欠房租房东来锁过门,所以夏尚瑞将剩余的120余台电脑搬到了新煤校对面,从2011年9月经营了约3个月。到2012年3月份,孟某某从夏尚瑞处接手了尚网趣吧的房子和方正网吧的手续,孟某某又重新投资经营现在的方正网吧了,贺某某从2012年4月份就跟着孟某某干了。2011年底,夏尚瑞和梁某某合伙在理工大南门开了梦幻动漫城,当时夏尚瑞办文化许可证和消防证是用的贺某某的身份证,所以其是梦幻动漫城的法人。开业经营了半年到2012年4月就停业了,之后断断续续开过几次门,最后一次开门营业是2013年过年期间,之后就再没开过门。到2013年10月底,夏尚瑞将他在梦幻动漫城的股份抵账给了杨某,让他去签了字。另外2011年其曾跟夏尚瑞去美迪亚浴池装过一次电脑,之后没多久贺某某在街上碰到了美迪亚浴池装电脑认识的一个男孩,对方说浴池只开了两个月就关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