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浮某某的证言:2013年4月份,夏尚瑞找到我说想成立一家公司,让我当法人,我出于朋友关系就同意了。我听夏尚瑞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建材的加工,但实际经营的是什么不知道,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期间夏尚瑞没有给我开过工资、分红或者给过其他好处,我没有向夏尚瑞提供过自己的私章。 5、证人王某甲(系新起之星公司业务员)证言:公司老板是夏尚瑞,经理是高平,我是通过高平到公司上班的。去工作时,夏尚瑞和高平对我说夏尚瑞和夏尚瑞的姐姐是伊利奶焦作地区总代理、洛阳地区伊利奶总代理,新区理工大南门方正网吧、梦幻动漫城、新煤校南门尚网趣吧、内蒙古动漫城、矿务局供应处美迪亚洗浴中心都是夏尚瑞本人的,除了尚网趣吧、洛阳地区伊利奶总代理点、内蒙古动漫城我没见过外,其他地方夏尚瑞都带我参观过。我主要是给客户介绍新起之星这些实业,说这几个生意都是夏尚瑞的,运作需要资金,公司可以替客户理财,客户若是愿意借款在这几个项目上,可以在公司签借款协议。如果客户要求的话夏尚瑞带领客户去实体产业实地查看。2013年5、6、7月份只要一去客户,夏尚瑞就开着车带着去往伊利奶仓库、网吧、澡堂查看。客户主要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将借款交给孟坤霞,由孟坤霞给客户出具合同和收据。签过协议后根据合同投资的周期长短,每月以二分、二分五给利息,每月十五号给一次利息,合同一般签订三个月、六个月两种,合同到期后给本金,合同上盖有新起之星公司的章、尚网趣吧的章。新起之星公司除了和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外没有其他业务。客户一般都是员工自己找的关系。员工工资由孟坤霞做出工资表和发放。业务员有提成,三个月期客户存一万元业务员提成24元,六个月期客户存一万元业务员提成60元,以此类推。2013年5至8月份我在公司见到了夏某某,基本上是每天只要有客户往公司存钱,夏某某就去公司取钱,其问过孟坤霞为什么夏某某来把钱取走,孟坤霞说是夏某某对夏尚瑞不放心。 6、证人侯某某(系新起之星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其2013年6月8日通过高平到新起之星公司投资。2013年10月8日到公司任总经理。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夏尚瑞等人证实一致。公司的业务就是面向社会吸收群众的存款,利息是月息2分至2分5。业务开展就是将夏尚瑞的网吧、电玩城及伊利奶焦作总代理等实体给客户介绍讲解,客户愿意存钱则签订合同。高平在公司负责全面工作,大家有个什么事也都是照高平的脸。高平从公司开业一直到2013年10月都在公司当经理,其到公司后高平到美迪亚浴池去筹备开业,但实际上还是负责新起之星公司的事情。2013年10月中旬,公司支付不了群众利息后,高平回到公司对其说以后公司的事情你不要管了,把你手中的东西交出来,其就将手里的银行卡都给了高平。其证实投资前高平还说公司为梧桐苑小区2号楼的建设融钱,并拿出了一份房产团购合同,说如果公司还不了钱就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将梧桐苑小区2号楼的住房抵给她,其签订的借款合同上还有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和张海秀的私人印章,高平说张海秀就是海盛房地产公司的老板。新起之星公司出事后,侯某某曾拿着合同去找张海秀,张海秀说房产团购合同是真的,但是夏尚瑞没有给他打钱,这份合同是作废的,又看了高平让他签的借款合同,张海秀说这份合同是假的,上面海盛房地产和他的私章都是假的。 7、证人詹某某(系新起之星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高平介绍到公司当业务员的,高平是公司经理,公司基本情况与之前证人证言证实内容一致。公司的业务就是向客户介绍夏尚瑞的网吧、伊利奶、电玩城等生意运作需要用钱,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公司里还张贴有凯迪制药包装厂和海盛房地产开发公司梧桐苑小区的广告,高平说这两家公司与新起之星公司都是合作关系。公司由高平负责,公司的大小事务都由高平说了算,平时也都是照高平的面说事。2013年8月经理换成谢文国,2013年9月下旬换成侯某某,但是公司具体还是高平说了算。公司的财务全部是由孟坤霞一个人负责,公司平时支出、员工开工资、支付利息都是孟坤霞一个人负责的。钱都是孟坤霞接收的,具体最后交给谁了其不清楚。后其将变卖公司办公家具的八千元钱交到了公安机关。 8、证人李某(系新起之星公司业务员)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詹某某介绍给高平到公司当业务员的,工作职责就是面向社会群众以高额利息吸收公众的存款。公司基本情况和宣传内容与之前证人证言证实一致。夏尚瑞是老板,高平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大家有什么事也都是照高平的脸。孟坤霞在公司主管财务,还接待群众,并打电话给夏尚瑞开车带着群众到网吧、伊利奶和浴池参观。高平在2013年9月底不在公司当经理,但还经常去公司找夏尚瑞和侯某某,公司开会时她还是会去。 9、证人荆某某(系新起之星公司业务员)证言,证实:公司的业务就是面向社会吸收群众的存款,给客户讲的实体有网吧、电玩城、伊利奶焦作总代理等,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公司老板是夏尚瑞、经理是高平,孟坤霞负责财务,孟坤霞和夏尚瑞都要听高平的,高平是公司的决策者,因为高平干投资公司时间比较长,高平在公司经常吵夏尚瑞和孟坤霞,说如果不听话她就不干了。2013年10月1日后高平不干经理了,但是还是经常去公司,还管公司的事情,还会领着业务员到修武的蔬菜基地参观,还说她现在管新起之星公司下属的美迪亚洗浴中心,准备筹备开业。 10、证人焦某某、冉某某(均系新起之星公司业务员)的证言,二人证言证实内容与其他业务员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高某某、张某甲(均系新起之星公司前台人员)的证言,证实二人负责接待客户和内勤工作,公司老板是夏尚瑞,主要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高平是业务经理,负责公司融资业务和业务员的管理,财务由孟坤霞管理,负责往合同上签字和盖章。公司业务就是业务员带着客户来公司,给客户介绍公司的实体产业,如果客户愿意存钱二人负责替客户填写合同,客户签字后工作人员带着到财务找孟坤霞,孟坤霞以公司名义出具收据,现金交给孟坤霞,转账到孟坤霞的个人银行卡上。公司主要是针对社会上一些不特定人群进行融资。有时候孟坤霞会安排公司前台人员按照客户的投资合同进行登记记录,如果孟坤霞不安排就不负责记录。电子账目表有些是孟坤霞记录的,有些是高某某和张某甲记录的,记录完交给孟坤霞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