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到2012年,所里每年都发补助,李某某说上班的和不上班的总要有个区别。2010年以前的在局里报掉了,2010年以后的不允许发了。2011年、2012年李某某安排我造表,以节日补助的名义,我得了7100元。
3、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供述一致。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7年,李某甲、董某某、陈某某三人在潢光路边建房,被告人李某某让张某某向每人多收2000元,合计6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该款据为已有。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张某某经手收李某甲、董某某、陈某某每人2000元,于2007年2月8日转交李某某。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7年,李某甲、董某某、陈某某三人在潢光路边建房子,没有手续,李某某安排我除了正常收款办理手续外向三人每人多收2000元,三人合计6000元钱,没开票。2007年2月8日,李某某要求我将钱转交给他。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根据乡下情况,我安排张某某向李某甲、董某某、陈某某每人收取2000元共计6000元,张某某转给我,我给他打的收条上签的“属实”,钱我用于业务开支了。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爱人王某某到杭州、黄山、千岛湖等地旅游,而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旅游开支6500元在付店镇国土资源所列支报销。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单位业务往来支出款共计65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们去千岛湖旅游,张某一一家、刘某四一家,我一家和张某某。人均是2000块钱。我一家和张某某共计6000块钱在单位报销了。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2年8月,李某某在工业大道的工程完工之后,说轻松了,要出去玩,由于我在他工地给他收过料,他就喊上我说请我出去玩,当时是同他和他爱人两口及他的朋友两家一起,到杭州千岛湖及黄山玩,除了他朋友的开支外,我和李某某共开支6500元,李某某先付的钱,回来后李某某让我写个条以“单位间业务往来”的名义列支6500元,他签字后从我手将钱拿走,因为我、他、他爱人三个人平均分摊一个人2000元多点,我的2000元不该从截留款中支出。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每人向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交会费600元后,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该1200元在付店镇国土资源所列支报销。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相关书证:单位业务往来支出款1200元,附中国民俗摄影协会收到李某某、张某某会费票据二张。
2、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其二人用付店国土所的钱交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会费1200元,以所里名义赞助5000元的事实。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挪用公款
(一)2010年6月2日至5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公款95000元借给其妹夫陆某某从事营利性活动,同年6月9日将该款归还。
(二)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为陆某某用于做生意的银行贷款200000万元到期暂时无法归还,其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保管的公款挪用2009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及利息。2011年6月7日将该款归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相关书证
(1)张某某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贷款审批表。
(2)张某某2010年6月2日至5日取款95000元,同年6月9日用贷款归还。
(3)张某某2011年5月15日取款200900元,2011年6月7日用贷款归还。
(4)贷款利息收回凭证。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2010年,我的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我妻哥张某某有房产证,我就让他用他的房产证抵押贷款20万,都是自家亲戚,没出手续。2010年是上半年还是下半年记不清了,我当时在山东济南做园林生意急着用款。我记得当时正在收树,就催着张某某赶快把贷款给我,我急着用钱就让他从银行帮我贷款,都是他自己联系和办理的。本金还用着,每半年按银行的标准付一万多利息。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0年春节前收了陈某甲、黄某丙、刘某某、唐某某等人812530元后,6月2日取30000元,6月3日取35000元,6月5日取30000元,三次共95000元,还有另外9000元,共104000元是当时我妹夫陆某某在洛阳搞花木工程急着用款,我的贷款还没到,就从收的款中取给他用,其中那9000元具体是什么时候取的、分几次取的,我记不清了;6月9日,我从黄岗信用社贷的20万元款到账后就抵上了。2010年6月9日贷的款200000元,信用社催贷款,我就从这个卡上临时用公款把贷款还上了,其中200000元是本金,另外900元可能是不到一个月的利息,平时的利息我按月每月就结了。我妹夫陆某某当时在洛阳搞花木生意,急着用款,他就联系了黄岗信用社,用我的名字,我的房产抵押贷的款。2011年6月7日的200000元是我又贷的款,把公款又还上了。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
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规收费,其行为属于滥用职权,但截留371602元留作付店国土资源所开支,而非为徇个人私利,故不应认定为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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