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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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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分别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和李某某有土地监察证,有土地监察职责。2010年9月份,王某某开发骆店新街二期动工,刚动工时,李某某对王某某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到你了,你必须接受处理。后来李某某安排交50000元钱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我和李某某有土地监察证,有土地监察职责。2010年9月份,王某某开发骆店新街二期动工,刚动工时,李某某对王某某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查到你了,你必须接受处理。”后来李某某安排交50000元钱,按38000元开票,我按照李某某的要求开了38000元的罚没票据,剩下的12000元作为所里收入,没给任何手续。2009年年底,张某某、陈某甲、段某某等人合伙在付店村付西南组征地拆房,准备搞房地产开发,我和李某某发现了,当时想以拉入治理空心村,拆旧建新的方式办理,也到局里跟耕保股刘建伟咨询过,张某某他们也请局里测绘过,具体数字以局里测绘值为准。他们拆房子的时候我和李某某也下过一次停建通知,现场拍的还有照片,镇里纪检书记张某乙召集李某某和我开会,商量对文昌小区一期、付东北施线行、周围孜新建组、新胜冯唐这四处违建按每亩13000元暂收土地相关费用,(我记得有会议记录,但是2013年底检察院查新胜冯唐的事时,李某某安排我到镇政府查会议记录,没查到),后李某某安排陈某甲等多处房产开发商找我交钱。由于李某某在文昌小区一期入的有股份,所以他安排收文昌小区一期按每亩11000元收的。2010年1月8日,陈某甲、段某某将现金16万8千元存入我在付店信用社的账户上,我给他们打的有收条。有天在付店土地所办公室,李某某让我退86000元钱给文昌小区一期,李某某将陈某甲的存款本交给我,2010年6月25日我到付店信用社从我的账户上转了86000元至该存款本,转好后我就将陈某甲的存款本还给李某某了。后来我们所根据县局耕保股确定的标准,向财政专户转入48172元款,向县局交测绘和拨地定桩费5110元,余下的28718元李某某安排就留下了,同时将之前打的16万8千元的收条收回,28718元没给陈某甲等人出任何手续。这28718元和所里的钱一起,后来都开支了。大概2009年10月份,付店村付东北组人黄某丙等人准备在付东北搞房地产开发,黄某丙将李某某、我、测绘队的胡某等人喊到现场进行测绘,具体数字测绘队有,当时也是想以挂钩规划的方式报批。2010年1月8日,李某某安排黄某丙等人交款,每亩13000元,按30亩共交39万元,黄某丙等人到付店信用社把款存入我卡上,我当时打的有收条。2011年元月份标准出来后,我们所根据县局耕保股确定的标准,以黄某丙等人名义,向财政专户和县局共交249764元,剩下的140236元李某某安排还留在我保管的卡上,后来所里开支了。2009年底,唐某某、代某某在周围孜村开发建房,我和李某某发现他们没有合法土地手续,李某某安排他们交纳罚款,2010年1月5日,唐某某、代某某将现金154530元存入我在付店信用社的账户上,当时我给唐某丙等人打的有收条。2011年,市局县局过来查看过后,确定这块地不符合办理挂钩手续标准,需要交纳罚款。有天在城关花溪酒店吃晚饭,参加人有李某某、我、周围孜书记唐某某、唐某某、代某某,在吃饭的时候李某某和他们商定的按每平方交款10元,共交罚款7万元,唐某某他们交的154530元,除去交罚款7万元,给我们所里3万元,剩下的退到周围孜村会计杨某某的卡上,当时代某某意见很大,唐某某说:“就是3万元钱,算了吧”,代某某就没再吭声了。2011年2月11日,我帮唐某某交了7万元罚款,交款的名字是刘某一35000元钱,刘某二35000元,因为这次开发实际上周围孜村参与了,他俩是村里的队长和会计,我们所截留下来的账外开支了。2011年6月8日,李某某让付店书记王家国通知杨某某、王某一、陈某甲交程大洼居民点办理用地有关费用40万元,让我代收。后来杨某某、王某一等人分两次将款存入我的卡上,我没有给他们出任何手续,2011年11月17日,我分两次帮他们交了181017元到财政专户(一笔是164707元,一笔是16310元),2013年3月18日,我又帮他们交到财政专户58335元,剩下160648元我们截留了,没有开票,后来所里都开支了。2007年,刘某某准备在新胜冯唐进行开发,他没有合法土地手续,准备建设的时候,我和李某某去找他,下了一次停建手续,他没停建,我们就没再继续管。2009年,李某某想把刘某某这处地办增减挂钩手续,2010年元月8日,李某某通知刘某某交纳10万元钱让我代收,我就和刘某某一起到农村信用社将钱存入我的账户上,县土地局和市局到新胜村刘某某建房地点查看过,该处地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办理增减挂钩手续。当年3月份,新胜从付店镇划归产业集聚区管辖,我跟李某某提出把钱退给刘某某,李某某没同意,这钱就没退。直到2013年下半年检察院查刘某某三违案件,县土地局处罚91976元,我从卡上往财政专户交了91976元,剩下的几千元我退给刘某某了。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贪污

(一)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反不允许滥发奖金、补助等规定和局里要求,未经局里审批,从违法收取开发商款项中以发多种补助的名义,每人直接各侵吞56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付店国土资源所领取补助工资表显示,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分别领取补助56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