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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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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分别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五)2010年9月,王某某等人开发潢川县付店镇骆店新街,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二人让其交纳罚款50000元,开具38000元罚没票据,截留12000元供付店国土资源所开支。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制止被告人

(五)2010年9月,王某某等人开发潢川县付店镇骆店新街,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二人让其交纳罚款50000元,开具38000元罚没票据,截留12000元供付店国土资源所开支。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制止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违法占地行为,也未将该违法占地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经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测绘,该处违建占地9608平方米,应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8528元,耕地开垦费31304元,经潢川县地税局计算,该王某某逃缴耕地占用税2975.94元,三项合计72807.94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相关书证

(1)王某某与王帮军签订的转让协议。

(2)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的地类说明及宗地界址图;计算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情况及数额。

(3)潢川县地方税务局付店中心税务所计算王某某等人应交耕地占用税2975.94元。

(4)付店国土资源所向王某某下达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5)2011年3月23日王某某交潢川县国土局监察队罚款38000元。

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我买了地之后,拆迁了2个月,没有人去查过,到2011年3月份盖一层的时候,我听工地上的工人说:工地上来人问这宗地是啥情况,因为我不知道谁来的工地,所以也没过问,工地继续施工。过了一个星期,付店镇国土所的所长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卫星定位发现你那宗土地,县里要下来人问材料。没过几天,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的人来了,当时是在国土所办公楼4楼,在场的有所长李某某、县监察大队的王某丁带的不是两个人就是三个人,县国土所的张某某搞的后勤服务,县监察大队的几个人问我笔录,我签了字摁了手印就走了。没过几天,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拆迁没有审批,土地没有手续,你来国土所交罚款吧。李某某说是县里让交五万块钱。我去银行取了五万整现金,去李某某的办公室,李某某把张某某叫他办公室,让张某某把我带来的钱拿去点一下,李某某说要把钱拿到县国土局开票。过有三四天时间,张某某把一张发票递给我,我看到发票上写的是罚款38000元,就问张某某怎么交了五万,开票就开38000元呢,张某某说让我去找李所长问。李某某说:咱都是老熟人了,我给你说实话,县里给所里的经费不够用,你那12000元我给留所里开支了。交完罚款之后,李某某、张某某没有去过工地,也没有找过我,工地正常施工直至竣工。2012年底在付店镇地税所交了6万块钱的税。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9年,唐某某、代某某购买潢川县付店镇周围孜村新建村民组7000平方米土地,用于房产开发。2010年1月5日,唐某某按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要求将现金154530元存入张某某在付店信用社的个人账户上(未开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制止被告人唐某某等人违法占地行为,也未将该违法占地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2011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取出70000元帮唐某某等人交纳罚款,2011年2月28日退还唐某某等人款54530元,余款30000元被付店国土资源所截留用于开支。经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测绘,该处违建占地9357平方米,应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6800元,耕地开垦费3120元,二项合计14992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相关书证

(1)代某某与新建村民组组签订的征地协议。

(2)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的地类说明及宗地界址图;计算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情况及数额。

(3)潢川县地方税务局付店中心税务所计算唐某某等人未逃交耕地占用税。

(4)2011年2月11日唐某某等人交潢川县国土局监察队交国土局70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我和代某某合伙买新建村民组15.625亩地,买了土地之后,就开始垫土平整,付店镇国土所的李某某、张某某到工地上查过,说土地手续不全,要交钱才能盖,之后县国土局测绘队的人去现场测面积,过没多长时间,工地开始挖基础,代某某说李某某打电话说不交钱的话,就不让再盖了。然后我和代某某商量觉得这个事早晚都躲不掉,给他们交了算了。之后有一次吃饭,有我、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书记,当时代某某问李某某工地的事怎么办,李某某说工地交的钱不是他收,是国土局收,你们先交个十五六万,到时候多退少补。过了几天,我和代某某凑了15万5千块钱。我和代某某一起到国土所,李某某不在所里,代某某就给李某某打电话,我听到代某某最后说钱交给张某某就行了,然后我们就去张某某的办公室把钱交给张某某了,张某某当时给我们打了个白条,大概意思是“付店国土所收唐某某交的土地钱15万5千元”。交钱后有1年时间,李某某既没有给我们联系也没有找过我们,也不给票也不说退钱。代某某打电话联系李某某约到一起吃饭,有唐书记、我、代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都参加了。当时我记得代某某向李某某提出:我们之前交的钱有点多,能少点呗?李某某当时表态:得看土地局的咋说,能退你们点就退给你们点。过了一段时间,代某某给我说付店土地所退我们点钱,让我去领。张某某给我五万零四五千块钱,剩下十万块钱给我们开了七万块钱的票,是两张三万五的票,有三万块钱没有开票,然后张某某把他之前给我们打的15万多块钱的白条收走了。

(2)证人代某某、唐某某证言与证人唐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