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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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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分别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1)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的地类说明及宗地界址图;计算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情况及数额;证实付店镇施线行游园项目部分用地已通过增减挂钩的方式,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批面积

(1)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的地类说明及宗地界址图;计算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情况及数额;证实付店镇施线行游园项目部分用地已通过增减挂钩的方式,通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审批面积为20007平方米,已缴纳复垦保证金230774元。

(2)潢川县地方税务局付店中心税务所计算张某甲等人应交耕地占用税423203.88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黄某丙、胡某甲合伙开发了国平市场和施线行游园。2010年国平市场开发建成后,黄某丙、胡某甲和我又在付店村付东北组买地,也是黄某丙经手买的地,面积有一百亩多点,目前占用了六七十亩地。2010年夏天开始土地平整、修路,然后开始建房,大包给黄某丁,截止目前主体全部完工。施线行这宗地是老宅基、废弃地、水塘,还有一部分旱地。2010年秋,黄某丙说他交39万元给土地所的张某某,应该是国平市场和施线行游园的占地罚款。2013年,我和黄某丙的儿子黄某丁、胡某甲又到土地局监察打大队交21万元罚款。39万元的罚款只见到两张票,13万和2万的。土地刚平整的时候,李某某、张某某领着土地监察队的王某丁等人去现场,黄某丙接待的,具体事我不知道,之后我去工地少,他们又去没去我不知道。我知道的地税所收的有税,一个11万多,一个7000多,还有一个也是几千,不到一万,其他的是否交的还有钱我不知道。

(2)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施线行游园是2010年动工的,有三层结构的,还有五层结构的。由黄某丙的儿子黄某丁大包。他用的砖都是我的,他现在还欠我360万元砖款。这宗地没有办理手续,交的有土地罚款,国平市场和施线行游园两宗地交了30多万元,听说开20多万元的票,李某某、张某某说我们搞开发给他们所解决点费用,剩下的钱不开票了。施线行进行过测绘,是土地局去的。我听过停工的情况,听说是政府安排有检查让停的。施线行游园刚征地时交的罚款,那时还没有动工。算是提前交的罚款,让土地所的人帮我们办手续,保证以后施工能够顺利。我听黄某丙说,李某某、张某某安排按一亩一万一千元罚款,面积按国平市场和施线行游园准备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有30多万元。国平市场占地大概有十二、三亩。施线行游园买的有60亩左右,但是盖的时候没用那么多。我知道的乡财政所收的有税,其他的情况我不清楚了。

(3)证人黄某丁证言,我父亲(黄某丙)大包的是施线行游园开发工程,2010年夏天开始施工,2013年6月份竣工。我父亲去世前同他的合伙人胡某甲、张某甲已经把账算清了,我不清楚具体情况。国平市场和施线行游园开发的征地及税费缴纳情况我都没有经手,我不清楚。我2011年初就在工地帮忙,就有见过来人查验手续和责令停工。2013年的夏天,付店镇国土所的张某某电话通知我让我缴土地罚款,我和张某某到县里的土地监察队,监察队的人和张某某谈了一会儿,然后张某某告诉我要交20多万罚款,之后我和张某某两个人到五中旁边信用社从我的卡上转20万左右到他们指定的账户,后来张某某把罚款票交给我,是三张票,以我、胡某甲、张某甲的名义开的。这笔钱是我们施线行游园项目占用土地缴的罚款。罚款票据金额是我交多少,票上金额就是多少。昨天张某甲给我说之前他们交过39万土地罚款,开了2张票,金额是15万,剩下的没开票,这笔钱在账上已经做平了。这笔39万交给谁了我不知道。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1年5月,杨某某、陈某甲、王某甲等人合伙出资,购买潢川县付店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2011年6月8日,杨某某按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要求将40万元款存入被告人张某某在付店信用社的个人账户上(未开票)。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制止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违法占地行为,也未将该违法占地情况上报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2011年,该处违法用地情况被国土资源部济南督察局卫片执法检查监测发现后,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从收取的40万元款中取出181017元缴入财政专户,2013年3月18日又缴入财政专户58335元,余款160648元被付店国土资源所截留开支。经潢川县国土资源局测绘,该处违建占地25737平方米,应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396256元,耕地开垦费70663元,经潢川县地税局计算,杨某某等人逃缴耕地占用税387214.08元,三项合计854133.08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相关书证

(1)杨某某、王某甲等人购买付店镇凡村曹大店村民组土地的购地协议。

(2)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宗土地的地类说明及宗地界址图;计算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情况及数额。

(3)潢川县地方税务局付店中心税务所计算杨某某等人应交耕地占用税387214.08元。

(4)杨某某书写的交40万的情况说明。

2、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我和陈某甲、王某一合伙在曹大店搞开发。我们建房没有相关的土地、规划、施工手续,当月动工的,没几天付店土地所的李某某和张某某就到施工现场查土地手续,要我们交罚款,我记得分两次交的罚款,金额分别是30万元、10万元,共计四十万元,这些钱都交给付店国土所的张某某了,是王家全存到张某某在信用社的存折上,之后张某某再把小票(罚没票)和付店国土所开的收据交给我们,小票和收据的金额共计40万。小票都是几千几千的,金额有二十多万,加盖付店国土所印章的收据金额有十二万左右。施工期间没有其他部门去查过,交的四十万元是土地罚款。他们没有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张某某给我们下过两次停建通知书,我签过一次,王某一签过一次。他们制止过一次施工,说上面来人检查,等检查过后再开工我们停了半个月工,又开始建了,他们也就没有再制止了。罚款交后,他们也就不管了。我交给付店税务所5万多块钱,票在我手里了。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