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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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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分别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村村民唐某某、代某某二人合伙在2009年开始在村里搞新农村建设,二人是以两个村民组组长刘某一、刘某二的名义申报的。让我给他们管理账目,经我回忆,2010年元月份,向国土所缴纳罚款15

(3)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我村村民唐某某、代某某二人合伙在2009年开始在村里搞新农村建设,二人是以两个村民组组长刘某一、刘某二的名义申报的。让我给他们管理账目,经我回忆,2010年元月份,向国土所缴纳罚款15万多元,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过了三四个月,经唐某某、代某某与国土所李某某、张某某商量,这15万多元开7万元票,国土所留3万元,其余的5万多元都退回来,当时退款打到我在信用社开的银行卡上。

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检察机关还向法庭宣读以下综合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认证:

1、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土地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是对被举报和发现的土地违法案件,首先是乡镇国土所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查处有难度,上报县局或监察大队、监察股协助办理,主要还是乡镇国土所自己办理案件。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罚程序和收缴罚款的程序首先是调查取证,需要立案的报局里分管领导签批立案,需要处罚的经案件会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需要处罚的由局里下处罚决定书,有罚款的根据处罚决定书开具缴款通知单,由被处罚人直接到行政收费大厅缴款,然后将罚没票据其中一联交给查处单位,自己留另外一联。应该是由被处罚人到行政收费大厅去交,有时也有和被处罚人一起去交的,有时被处罚人让我们代交,但时间不能拖长。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不允许先让当事人预交款然后单位私存或个人私存。2008年6月份,付店镇国土所没有移交过案件,这几年涉及到付店辖区土地违法案件主要是卫片航拍发现后,局里安排我们监察大队去协助付店国土所进行处理。以他们为主,我们协办,具体罚款是如何收缴的我不清楚。2007年至2013年刘某某在新胜村冯塘村民组开始违法占地的情况不清楚,因为2007年我还没任副大队长,刘某某违法占地情况我不知道。我没有接到付店国土所关于该镇违法用地情况的报告。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镇国土资源所是县国土局直管机构,所里的人财物和业务工作都有县局直管,涉及到付店镇用地、拆迁补偿等协调指导工作由我负责。每年国土部济南督察局卫星航拍违法占地情况后,付店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向我汇报过付店镇有关违法占地情况,并要求我们付店镇政府配合执法,搞好协调工作。但是,对付店镇辖区内出现的大面积违法占地情况,付店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从来没有向我专题汇报和研究如何处理。镇国土资源所不能直接向违法占地方收取罚没款,由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方下达处罚决定书后,由被处罚方自行到收费大厅缴纳罚款。我分管土地工作期间,付店镇要报新农村点,先向镇报规划,经核实符合镇建设总规划后,按照“4+2“工作法经群众同意再向国土部门报批土地手续,对没有取得土地手续的新农村建设,一经发现我就责成村建部门和土地部门向其下达停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建设。经制止仍然不停建设的,镇国土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我从来没有安排相关部门或者召开相关会议,要求违法建设方交完钱就可以进行建设。当时,国土部门召开会议,有个增减挂钩的政策,我就向镇领导汇报该会议的内容,镇里要求要尽量争取“增减挂钩”指标。2010年左右,我问李某某有关增减挂钩的情况,他告诉我付店镇就报了两个点,分别是文昌小区、施线行游园,复垦保证金和测绘费的新标准还没有出来,由所里代收。我建议所里不要直接收钱,如果所里代收要向局里主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要在一个月内结清代收的费用。我听施线行游园项目的建设方说过,他们的费用已经交过,交多少、缴纳的标准我不知道。我听李某某说过,付店其他违法建设的罚款已经缴纳。但是具体缴纳多少、是不是付店国土所代收的我不知道。

3、证人雷某证言,证实付店国土所所长是李某某、工作人员张某某兼任保障员,还有一个工作人员叫刘某三,他因为身体有病长期不上班。李某某和张某某有监察证和执法证。乡镇国土所的经费县局工资是财政全供,直接打入他们的工资本;经费根据人头按1人1年1万元,由乡所经手、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复核、所长签批、县局拨付,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标准。乡镇国土所没有收费项目。土地违法处罚款项按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收支两条线,首先由县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当事人持此单到银行交款,持银行交款回执换取财政票据,处罚部门不经手钱物,但是也有乡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帮助缴纳罚款的情况,但有一点必须是交多少足额开票。没听说付店国土所有无代收土地罚款的情况,也没有人给我汇报过,这种情况不允许出现。分管期间,李某某、张某某汇报过付店的土地违法情况,我要求他们严格按程序执法到位,及时向分管监察的局领导汇报,同局监察队做好汇报,需要配合的积极配合。印象中李某某给我提过冯塘新村要补办手续,我当时安排他跟业务部门对接,能办的给他补办,不能办要拆除到位、恢复原状。我一直要求乡所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业务,不能收取更不能截留罚没收入。付店国土所违规收取、截留罚没收入的情况,没有人给我汇报,我一直不知道他们有这种情况,我本人没有在他们所里报销过任何开支。

4、证人刘某三证明,其身体有病,请假看病未正常上班。

5、证人谷某某证明,李某某、张某某都有土地监察证,负有监督管理查处本辖区土地违法案件的职责,如果该所查处不了,可以请求县局进行查处,我在分管执法监察工作期间,没有接到付店国土所关于该镇违法用地情况的报告。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不是2010年就是2011年,杨某某、王家全等人合伙在樊村曹大店开发,开工之前准备给他们搞增减挂钩,当时没有处罚标准,就请示张某乙书记和雷某局长,后来商量的是按每亩13000元收款,多退少补,这块地增减挂钩手续没批。他们占的是一般耕地。这块地的增减挂钩手续没批,没有合法土地手续,我和张某某发现后就报到局里了。杨某某等人建房之前或者在建过程中,我们收了增减挂钩的钱。就是先交钱,对其他占地都是这样做的。我平时很少上班,没办过业务,法律法规我也掌握不透。镇里安排多退少补收的,我们对杨某某收的有钱,张某某收的,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收款他们继续建了,当时我们也向局里汇报了,我们人手少,也管不了。2010年前后,代某某等人合伙在周围孜村新建组开发建房,占地10亩左右,占的是一般耕地,他们没有合法土地手续,我们发现后下停工通知,又报到局里,是局里监察上来处理的,我们所就是替局里向他们催催罚款,没有对他们收钱。2008年左右,刘某某在新胜冯塘占地开发,我们发现后就立即制止了,向局里汇报过,后来说是县里新农村重点,查不动。我们所没有勘查过现场,也没去调查取证过,就下过停工通知,我们报到局里了,什么时间我记不清了,汇报到局里监察队了。我们所收刘某某钱,他房子建好后说房子难卖,想让我们帮忙办手续,其实就是交罚款,他交给张某某10万元钱。2010年左右,张某某、陈某甲在付西南开发,占地十多亩,也是作为镇里一个试点,他们拆旧建新一部分,办理挂钩一部分,发现后我们进行了查处,也收了钱,收了多少我不知道,后来交到局里了,我们所里没有截留钱。向杨某某等人、张某某等人、黄某丙等人、代某某等人刘某某、都收过,大宗的违法占地我们都收了,他们先交钱,交了以后就建,建了后再多退少补。张某某等人我们所没有去调查过,也没有到现场勘查过,我们报到局里了。我借给过张某某、陈某甲40万元钱。其中我通过我爱人王某某借过20万元,通过我爱人借的20万是我爱人本上的钱,我的20万和我爱人的20万都是通过转账,都是借给陈某甲。我和陈某甲、张某某都是老朋友,他俩都跟我是一个村的,我和他俩都是亲戚,陈某甲以前还一起跟我在砖瓦五厂工作过。我借给他们的40万元钱,他们给利息。我的手机号和他们的存折或者卡绑定了,我的手机号跟陈某甲的本绑定了,借钱给他的时候绑定了。我们收张某某、陈某甲等人钱,收了多少我记不清了,多退少补,开的有没有手续我不清楚。2010年左右,王某某开发的骆店新村,王某某来交钱,我说我不收钱,你交给张某某吧,他交了几万块钱,具体多少记不清,我们所没有截留钱。向局里有电话汇报,也有文字汇报,我手里没有文字汇报方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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