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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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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全忠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某某地税系统进行人事调整,利用这次机会其同意荆一某从鲁山调回新华区焦店税务所任所长。2010年中秋节前,荆一某到其办公室感谢对他的关心,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办公桌上,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某某地税系统进行人事调整,利用这次机会其同意荆一某从鲁山调回新华区焦店税务所任所长。2010年中秋节前,荆一某到其办公室感谢对他的关心,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后打开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荆一某到其某某市的住处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正放在茶几上,后打开信封发现有10000元现金。

2、证人荆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人事调整时耿全忠把其调到了新华区地税局,大概是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其出于对耿全忠的感谢,拿了5000元钱现金用牛皮纸信封装着,在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耿全忠办公室里放在他的办公桌上。2011年春节前,其到耿全忠位于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的住处,把1万元钱放在茶几上就赶紧走了。

3、荆一某任职文件,证明荆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新华区某某税务局某税务所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九、201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孙一某1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孙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初的一天,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孙一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工作的某某叶县某某税务局离家太远,家里无人照顾,很想调回市区任职,说完后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他走后其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10000元钱。

2、证人孙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耿全忠在市某某税务局的办公室把装有100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说家里老人重病,孩子上学,工作的某某太远,照顾家不便,想趁干部调整调回市区任职。送的10000元钱是其平时积蓄,都是工资收入。

3、孙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孙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叶县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2010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俞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俞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其在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俞一某人民币50000元。俞一某提拔为宝丰县办税服务厅主任(副科级)。

2、证人俞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之前,其曾经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耿全忠办公室对耿全忠说有机会进步。2010年6月份左右其被提拔为副科级,任宝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副科级),其又来到市地税局耿全忠办公室把随身带的手提包放到了耿全忠的办公桌上,这个手提包里面装了50000元钱。2010年5月份其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并担任宝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主任,这与耿全忠帮助有关系。

3、俞一某任职文件,证明俞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一、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河南省人民医院四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张六某感谢其提拔的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张六某原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局副局长,在2010年干部调整中其提拔他担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为表示感谢,张六某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1年其出国时、2011年其生病期间分四次共送其20000元现金。

2、证人张六某证言,证明为感谢耿全忠在2010年干部调整中把其提拔为正科级干部,其分四次送给耿全忠人民币20000元。

3、张六某任职文件,证明张六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二、2011年底,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关一某现金3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关一某的儿子关二某于2012年2月13日到某某地税系统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舞钢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关一某到其办公室,说她儿子已经公示为某某地税系统拟招录人选,希望把他儿子分配到舞钢市地税系统工作,说完将一个普通牛皮纸档案袋压在办公桌的报纸下面就离开了,后来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装有30000元现金。2012年3月份在开会研究的时候,其提议将关一某的儿子分配到舞钢市某某税务局工作。

2、证人关一某证言,证明其2010年6月以来任舞钢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其到耿全忠办公室说儿子关二某已经公示为某某地税系统拟招录人选,希望把儿子分配到舞钢市地税系统工作。临走时把装有30000元钱的档案袋放在耿全忠办公桌上的报纸下面。2012年3月中旬关二某被分配到舞钢市某某税务局工作。

3、关于关二某的工作安排文件,证明关二某2012年2月13日进入某某地税系统工作。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三、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局长杨二某5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杨二某于2012年4月提拔为某某市新区某某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