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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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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全忠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证人崔三某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耿全忠办公室,先是对领导提拔重用表示感谢,后表达了想留在市区工作的意思,临走时把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耿全忠的办公桌上。后在耿

2、证人崔三某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耿全忠办公室,先是对领导提拔重用表示感谢,后表达了想留在市区工作的意思,临走时把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耿全忠的办公桌上。后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其顺利担任鲁山县地税稽查局局长。

3、崔三某任职文件,证明崔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鲁山县某某税务局任稽查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四、2010年2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两次共收受某某市地税局系统工作人员张三某现金22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张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2月份春节前一天,张三某到其办公室将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就离开了,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有2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的一天,张三某又来到其办公室说她家小孩年龄小,不愿去县里任职,想进市局担任副科长,随后从身上掏出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后打开信封见是两叠共计2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的干部调整中,张三某从稽查局调整到市局政策法规科担任副科长。

2、证人张三某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耿全忠办公室把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耿全忠办公桌上,耿全忠推辞后就收下了。2010年的5月份,系统机构改革,其再次到耿全忠的办公室表明不想去县区的想法,把装着2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耿全忠的办公桌上。送给耿全忠的2000元和20000元是其家庭收入。事后其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3、证人丁乙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妻子张三某说想留市区有一定难度,需要见见领导,其把做生意的钱给了张三某20000元。

4、张三某任职文件,证明张三某于2009年3月24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五、2010年春节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冯一某2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冯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过后,某某市地税系统进行人事调整,时任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冯一某到其办公室说人事调整时想回市里工作,拿出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打开信封见里面是20000元现金。2010年5月在研究任职问题时,其提意让冯一某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高新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

2、证人冯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过后,其到耿全忠办公室说在人事调整中想回市里工作,并把装着2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耿全忠办公桌上。2010年6月份,其由鲁山县某某税务局调到了某某市某某税务局高新区稽查局任局长。

3、冯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冯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六、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鲁山县下汤镇“皇姑浴”温泉假日酒店收受鲁山县某地税所所长杜三某2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杜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大概2010年4月份,其带人去鲁山县下汤洗温泉,时任鲁山县某某税务局某税务所所长的杜三某安排接待。当时其在皇姑浴二楼的一个单间休息,杜三某进去说调整干部有机会的话想进步一下,并拿出一个信封塞到其包里面或是衣服的口袋里面。打开档案袋发现内装有现金20000元。2010年5月地税系统调整干部时,杜三某被提拔到石龙区某某税务局任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2、证人杜三某证言,证明2010年大概4月份,其当时在鲁山县地税局某所当所长,耿全忠带人到鲁山下汤洗温泉,其把他们安排到下汤镇比较有名的皇姑浴温泉假日酒店。在皇姑浴二楼的一个单间其见了耿全忠局长,说想再进步进步,然后把用信封装好的20000元现金塞到耿全忠的手提袋里。大概过了两个月,其被提拔到石龙区某某税务局当纪检组长。

3、杜三某任职文件,证明杜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石龙区某某税务局任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七、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科副科长马一某2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马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3月的一天,因为市局要进行干部调整,为在人事调整中得到提拔,马一某到其办公室表达了想进步的愿望,希望多关照,临走的时候把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后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2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在研究干部时,其提议马一某担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2、证人马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3月份,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耿全忠办公室,汇报了要参与竞争的想法,还对他说希望给予关照。其就从衣兜里掏出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了耿全忠的办公桌上,耿全忠没推辞就收下了。2010年6月,其被提拔为市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实职正科级。

3、马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马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某某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八、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两次收受某某市新华区某某税务局焦店中心税务所所长荆一某感谢提拔的1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