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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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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全忠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何一某去到郑州市某某路其家里把一个大的档案袋放在沙发上,说他是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征管分局的,这次竞聘副科级干部请多关照。后来打开袋子发现装有50000元现金。又过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何一某去到郑州市某某路其家里把一个大的档案袋放在沙发上,说他是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征管分局的,这次竞聘副科级干部请多关照。后来打开袋子发现装有50000元现金。又过了几天,何一某又找到其送了2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在任命干部时,其在党组会上提名何一某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庙下)中心税务所所长、副科级。

2、证人何一某证言,证明其分两次去到郑州给耿全忠送了70000元现金。第二次送钱后一个月左右其被任命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副科级。

3、何一某任职文件,证明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内的住处收受湛河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的银一某6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银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银一某到其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的住处,提了一提山西老陈醋和一个手提袋,打开手提袋见里面装有6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某某市地税系统人事调整时,其提名让银一某去叶县某某税务局任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2、证人银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份其把60000元现金装在一个档案袋里,又买了几瓶山西老陈醋,一并装在一个手提袋里,去到局长耿全忠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的住处。其事先把准备好的装有60000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茶几边上,寒暄几句就离开了。给耿全忠送钱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局党组就任命其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3、银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银一某2009年3月24日任湛河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监察审计室副主任周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周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周一某去到其办公室说他在副科级职务上工作八九年了,这次干部调整符合条件想进步,并把一个档案袋放到其办公桌上,打开档案袋里面装有5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在召开党组会上,其提名周一某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计财科科长,实职正科级。

2、证人周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耿全忠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的档案袋放在耿全忠的办公桌上,并对耿全忠说干部调整自己也想进步,请其支持照顾。

3、周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周一某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六、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建设路所所长吕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卫东区分局建设路所所长吕一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到办公室,表明了想被提拔的意愿。她走后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有5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吕一某被调整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石龙区分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2、证人吕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市地税局耿全忠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希望在调整干部时给予照顾。2010年6月份其被调整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石龙区分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3、吕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七、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税政科科员李四某50000元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李四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的一天,李四某到其某某某某税务局的办公室,向其表达了他想进步的意思,临走时把一个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就离开了。打开信封里面装有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附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金额50000元和密码。2010年5月某某地税系统干部调整中,其提议李四某任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10年5月底李四某被任命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10年下半年其妹妹耿甲某到郑州市其家里看望,对其说看病没有钱,其就把李四某送的银行卡给妹妹耿甲某了。

2、证人李四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的一天,为了在副科级干部竞聘中得到关照,其在耿全忠办公室向他表达了自己想进步的意思,希望他多关照,临走的时候把事先准备好装有50000元银行卡和密码纸的信封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送钱后不到一个月,其就被任命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副科级。送给耿全忠的5万元银行卡是其在某某市工商银行开元路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202170700026****,户名为李四某。

3、李四某任职文件,证明李四某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八、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杜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杜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