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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全忠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6、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鲁山县下汤镇皇姑浴温泉假日酒店收受鲁山县下汤地税所所长杜三某2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杜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27、2

26、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鲁山县下汤镇“皇姑浴”温泉假日酒店收受鲁山县下汤地税所所长杜三某2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杜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27、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科副科长马一某2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马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28、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2次收受某某市新华区某某税务局焦店中心税务所所长荆一某感谢提拔的15000元。

29、201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孙一某1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孙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30、2010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市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俞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俞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31、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河南省人民医院4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张六某感谢其提拔的20000元。

32、2011年底,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关一某3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关一某的儿子关二某于2012年2月13日到某某地税系统工作。

33、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局长杨二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杨二某于2012年4月提拔为某某市新区某某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全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8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耿全忠对其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查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省纪委对其双规期间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被告人耿全忠的辩护人赫大泉的辩护意见为:1、对被告人耿全忠犯受贿罪无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总体数额应为175.9万元;2、被告人耿全忠系自首,有重大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耿全忠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三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李一某102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李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至2012年,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的李一某为谋求提拔正科级,分三次在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其办公室送给其102000元,在其安排下,李一某被提拔为正科级,担任某某市地税局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2、证人李一某证言,证明为了在工作提拔中得到耿全忠的帮助,其三次送给耿全忠人民币102000元。这100000元现金是其从本人和爱人何二某的存折上取出的,当时取出110000元,把其中的100000元送给了耿全忠。2010年5月份,其被提拔为某某市地税局离退休干部科科长(正科级)。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夕其又分别送给耿全忠1000元。

3、银行取款凭证,证明李一某于2009年6月30日从建设银行244004998013006****账号取出60000元现金,2009年1月30日从244049015113010****的定期账号取出50000元现金。

4、李一某任职文件,证明李一某于2009年3月24日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耿全忠分别在自己办公室、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门口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副科长付一某2张建设银行卡各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0年2月份春节前的一天,付一某送其两张建设银行卡,每张卡内存有5万元人民币。这两张银行卡其拿回家后交给了爱人庞一某并对庞一某说把卡内的钱取出来。

2、证人付一某证言,证明2009年中秋节前夕和2010年春节前夕,其曾经分两次给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局长耿全忠送了两张建设银行卡,每张5万元,卡号分别为:622700244049004****,622700244049005****。

3、银行取款凭证,证明卡号为622700244049005****的银行卡于2010年8月22日取出50056元。

4、付一某任职文件,证明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三次共收受新华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崔一某95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崔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主任科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