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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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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全忠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证人郑一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耿全忠到其任职的卫东区某某税务局检查工作,吃饭结束后趁其他同志不注意,其把预先准备好装有50000元现金的一提茶叶放到耿全忠的车后座上,请耿全忠对其多关照。2009年

2、证人郑一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耿全忠到其任职的卫东区某某税务局检查工作,吃饭结束后趁其他同志不注意,其把预先准备好装有50000元现金的一提茶叶放到耿全忠的车后座上,请耿全忠对其多关照。2009年5、6月份其被任命卫东区某某税务局某税所所长、副主任科员。

3、郑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郑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八、2009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舞钢市某某税务局铁山中心税务所所长李二某50000元,耿全忠承诺为李二某调动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5月份,李二某到其办公室将一个普通牛皮纸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上,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装有50000元现金。李二某提出想到舞钢市地税局城关局担任局长,最后也没有给李二某办成。

2、证人李二某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某某地税系统要进行人事调动,其把装有50000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到耿全忠的办公桌上,提出想到舞钢市地税局城关分局当局长的想法。

3、李二某任职文件,证明李二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铁山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九、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全忠分别在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家中、其办公室七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赵一某感谢其提拔的丹尼斯购物卡30000元、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至2012年中秋节和春节前,赵一某七次给其送人民币15000万元、丹尼斯购物卡30000元,2010年5月份其帮助赵一某从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担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2、证人赵一某证言,证明其曾七次给耿全忠送人民币15000元和30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希望耿全忠多关照。

3、赵一某任职文件,证明赵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2009年3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石龙区地税局科员郑三某2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郑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石龙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3月份郑三某为提拔副科级干部到其办公室给其送去20000元现金,后在其帮助下,郑三某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担任舞钢市地税局杨庄中心税务所所长。

2、证人郑三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全市地税系统选拔副科级干部,在面试通过后其把20000元人民币装到一个牛皮纸信封里去到耿全忠的办公室放到他的办公桌上。2009年3月份耿全忠提拔其为舞钢市税务局某税务所所长,实职副科,2010年5月份又把其调整至石龙区某某税务局任稽查局局长。

3、郑三某任职文件,证明郑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石龙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温一某15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温一某于2010年5月24日被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一天,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温一某到其办公室,将一个大牛皮纸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上,打开档案袋发现装有百元票面的人民币十五叠共150000元现金。温一某是想在省局即将进行的人事调整中解决副处级,让其在省局主要领导面前推荐她,副处级干部任命是省局党委的事,省局党委首先要征求地市某某税务局一把手的意见,在这次副处级干部调整中其向省局党委推荐了温一某。2010年6、7月份省局进行干部调整,温一某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2、证人温一某证言,证明为竞争副处级职位,2010年初其借张甲某、韩甲某15万元钱,用一个茶叶袋子装好去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耿全忠的办公室放到办公桌上。2010年6月其被任命为某某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副处级)。

3、证人王甲某、韩甲某证言,2010年春节前一天温一某借70000元钱的事实。

4、温一某任职文件,证明温一某2009年3月5日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某某市某某税务局于2010年4月15日研究通过温一某为副处级考察对象,2010年5月24日温一某被河南省某某税务局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朱一某10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朱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某某某某税务局正在进行干部调整,朱一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大档案袋往办公桌上一放就走了,里面装有10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人事调整进入党组会研究时,其提议朱一某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实职正科。

2、证人朱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其到某某某某税务局局长耿全忠办公室把装有100000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到其办公桌上。2010年6月份其被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实职正科。

3、朱一某任职文件,证明朱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2010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分别在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家中、郑州市一家饭店内,两次共收受汝州市地税务局征管分局综合股股长何一某7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