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耿全忠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崔一某到其办公室往办公桌上放一个信封就走了,里面分别装的是5000元和10000元现金。2010年4、5月的一天,在公开竞聘正科级干部期间,崔一某又去其办公室把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崔一某到其办公室往办公桌上放一个信封就走了,里面分别装的是5000元和10000元现金。2010年4、5月的一天,在公开竞聘正科级干部期间,崔一某又去其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在办公桌上,里面是装着80000元现金。2009年3月份其把崔一某从新华区地税局纪检组长调整到高新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位置排前了。2010年5月份在干部调整党组研究时,其又提议崔一某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主任科员,正科级。

2、证人崔一某证言,证明为了在升迁中得到耿全忠支持,其三次在耿全忠办公室给耿全忠送了95000元人民币。第一次送的5000元和第二次送的10000元钱,都是其个人平时积攒的钱,第三次送的80000元钱,其中60000元是父亲崔三某去世后存折上的钱,另外10000多元是自己工资卡上的钱,剩下的是平时放家里的现金。

3、银行取款凭证,证明卡号为244004998013001****的银行卡2010年3月31至5月20日取出9万元人民币。

4、崔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崔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任某某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主任科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四、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耿全忠分别在自己办公室、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家中、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内住处,五次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陈一某共92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陈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春节前一天,时任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陈一某来到其办公室将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办公桌上就走了,信封内装有现金2000元。2010年4、5月份的一天,在其家楼下陈一某把一提茶叶放在其车后排座上,里面装有50000元现金。又过了几天,陈一某来到其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租住的房子里面将一个装有2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了客厅的茶几上。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一天,陈一某来到其租房处两次将一个装有10000元手提纸袋子放在茶几上。2010年5月份在研究人事调整时其提议把陈一某从汝州市地税副局长提拔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任副局长,由副科级提拔成了正科级。

2、证人陈一某证言,证明从2009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前期间,其分五次给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局长的耿全忠送9.2万元现金。2010年5月份其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正科级。

3、陈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陈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五、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高一某56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年初的一天,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高一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信封放在办公桌上,里面装有5万元现金。高一某是否还给其送过现金或物品记不住了。2010年5月份其提议任高一某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机关党委任副书记。

2、证人高一某证言,证明2009年1月份,在耿全忠的办公室其把装着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办公桌上了。2009年春节和2010年春节前,其又分别给耿全忠送了3000元钱。这些钱都是家里平时的积蓄。

3、高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9年10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两次共收受湛河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的董一某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及现金5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董一某的儿子董二某于2010年3月21日被安排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系统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某某市湛河区某某税务局主任科员董一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儿子董二某从部队复员了,河南省某某税务局给某某地税系统2名退伍兵安置指标,请其照顾。董一某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就走了,里面装有2000元的丹尼斯的购物卡。又过了几天,董一某又来到其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到其办公桌上,里面装有50000元现金。

2、证人董一某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其儿子董二某从部队复员,2009年省某某税务局给某某地税系统2名退伍兵安置指标,只对准地税系统子弟招录。为了被录用,2009年10月的一天,其把一张价值2千元的丹尼斯购物卡装进一个牛皮纸信封里去到耿全忠办公室放办公桌上。几天后其在银行取了50000元钱装到一个大档案袋里面,去到耿全忠的办公室里放到他的办公桌上,他也没推辞就收下了。2010年3月份董二某被分配到某某市新华区某某税务局工作。

3、证人薛一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其儿子参加招录考试,其丈夫董一某为给儿子安排工作给市地税局局长耿全忠送了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过了几天,董一某说还需要给耿全忠送50000元现金,其就同意了。

4、取款凭证,证明帐号为24405199801302****户名为董一某的建行卡于2009年9月14日取出现金50000万元。

5、董二某就业证明,证明董二某于2010年3月2日分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工作。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七、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某某山脚下的竹泉农家院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地税所副所长郑一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郑一某于2009年5月6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郑一某和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的领导在某某山脚下的竹泉农家院陪其一起吃晚饭。晚饭结束后郑一某送其一袋茶叶,打开茶叶袋见有50000元现金。在其安排下郑一某被提拔为副主任科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