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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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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耿全忠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干部调整前,原汝州市地税稽查局局长杜一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在基层工作多年了,2001年以来就是副科,2006年任稽查局局长,一直想进班子,想回市区工作,说完把一个档案袋里放到办公桌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干部调整前,原汝州市地税稽查局局长杜一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在基层工作多年了,2001年以来就是副科,2006年任稽查局局长,一直想进班子,想回市区工作,说完把一个档案袋里放到办公桌上就离开了。后打开档案袋里面是50000元现金。其提议杜一某由汝州市地税稽查局局长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5月份,某某市某某税务局下文任命杜一某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证人杜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耿全忠的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钱的档案袋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表示了自己想进步和回市区的想法,耿全忠没有推辞就收下了。2010年5月份其从稽查分局局长提拔任命为副局长、党组成员。

3、杜一某任职文件,证明杜一某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九、2010年3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小屯所所长李五某5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李五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2、3月份,李五某去到其办公室,说马上要人事调整了,想进班子,请对其多帮助,并把一个普通牛皮纸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或沙发上就走了,后打开档案袋发现里边装有一条玉溪牌香烟和50000元现金。在2010年5月份的干部调整中,其提议李五某担任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2、证人李五某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后2、3月份,其到市地税局耿全忠的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现金和一条玉溪烟的档案袋放到沙发上,耿全忠没推辞,其就走了。

3、李五某任职文件,证明李五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2010年6月,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局办公室主任李六某50000元。在耿全忠的帮助下,李六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初,正值副科级领导干部任用公示期间,时任直属局办公室主任的李六某到其办公室说想调到离家近的某某,并把一个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上。后来看档案袋里面是5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在开党组会时其提出让李六某到叶县某某税务局任稽查局局长。

2、证人李六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某某某某税务局调整干部公示期间,其被公示将担任领导职务,但担心被弄到偏远某某去,就去到耿全忠的办公室把装着5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办公桌上。耿全忠没有表态,其就迅速离开了。

3、李六某任职文件,证明李六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一、2010年5月,被告人耿全忠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住处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科员宋一某100000元,在耿全忠帮助下,宋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张良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其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住处收受库甲某100000元,库甲某是否提及宋一某提拔的事,因为时间长没印象了。其于2010年5月27日同意宋一某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张良中心税务所所长。

2、证人宋一某、库乙某、库甲某、刘乙某证言、被告人宋一某银行卡存取款信息,证明2010年4、5月份的时候,宋一某为得到提拔任用,通过同事库乙某找到库乙某的哥哥即时任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局长的库甲某,由库甲某把100000元现金送给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局长的耿全忠,经耿全忠同意后召开党组会决定宋一某到鲁山县地税局张良税务所任所长。送给耿全忠的100000元现金中50000元是宋一某的家庭积蓄,另外50000元是父母给的。

3、宋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宋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张良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二、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苏一某30000元,苏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任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临近春节的一天,苏一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大袋子信封放在其办公桌上就走了。后打开手提袋发现是30000元现金。苏一某原是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征管科科长,2009年3月份干部调整时,其提拔他为卫东区稽查分局局长,解决了他的副科级,他来是表示感谢的。2010年5月份其又提议苏一某调整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

2、证人苏一某证言,证明其2009年4月份任卫东区稽查局长,2010年6月任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现任某某市新华区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2009年3月份其被提拔任命为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长,听说过完年还要调整干部,就于2010年春节前后到某某某某税务局局长耿全忠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0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耿全忠的办公桌上。2010年5月市局调整干部时,其被任命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这30000元现金一部分是其从建设银行卡取出来可能有20000元,剩下的10000元是平时放到家里面的现金。其银行账号为:622700244059003****,客户名称为“苏一某”。

3、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账号为:622700244059003****客户名称为苏一某银行卡于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2月25日分七次取出来20000元。

4、苏一某任职文件,证明苏一某于2009年3月24日任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三、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耿全忠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流转税科科员崔三某30000元,崔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耿全忠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时任鲁山县某某税务局任稽查局局长的崔三某,为感谢其帮助,到其办公室送了30000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