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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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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牛鲁敬

人民陪审员  沈 静

人民陪审员  董晓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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