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其在被告人高某某家见到被告人孙某某,高某某称孙某某欠钱无力偿还,期间提及赊升降机之事,高某某让其帮忙,事成之后给5000元钱。孙某某决定到金御鼎机械公司“赊”一台,其在内蒙古通辽市联系姓吕的买家,商定升降机价格120000元,16节标准节,每节1600元,货款总计142400元,买家支付20000元定金,其将定金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到金御鼎机械公司订货,商定的价格是177400元,为把事情办成,先骗出升降机,用“李朝峰”的名字与阚某乙签的合同,货款共计177400元,合同上的产品型号、价格是其教孙某某填写的。几天后,孙某某打电话称阚某乙因不信任他而要退定金,事情做不成了。其和高某某、孙某某碰面后商量怎么办,其与袁某某打电话,后又与阚某乙联系,为稳住阚某乙而承诺一定将货款全部支付,阚某乙又同意做该笔生意。因出厂价和卖价差35000元,由孙某某、高某某承担,孙某某向其出具一张20000元的欠条,高某某出具一张15000元的欠条。发货到内蒙古通辽市,吕经理看到合同上货款是177400元,问怎么回事,其答合同签错了,后果其承担,其给吕经理35000元,再让吕经理把剩下的货款157400元打给孙某某,此时高某某在旅馆里等着。期间,阚某乙给其打电话要求货款打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不能打入孙某某的账户,其为稳住阚某乙就回答把货款带回章丘市,之后阚某乙打电话称孙某某账户上的钱被取走,负责押车的李某某要求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李某某和他朋友开车将其和孙某某带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称归章丘市公安局管辖,阚某乙等人就赶到内蒙古通辽市将其和孙某某扭送至章丘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