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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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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1.证人阚某甲(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某乙之女)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司找到其父亲称已联系好内蒙古通辽市的业务,预付定金20000元,货到支付全款,其父亲和孙某某商定价

11.证人阚某甲(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某乙之女)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司找到其父亲称已联系好内蒙古通辽市的业务,预付定金20000元,货到支付全款,其父亲和孙某某商定价格为177400元。后公司和通辽市的买家签合同,其发现合同上的价格是177400元,就问孙某某为什么售价这么便宜,行情应当在200000元,孙某某称为打开市场,后孙某某拿着合同到外面发传真,其问孙某某为什么不在公司发传真,孙某某称未记住传真号。6月1日,孙某某带着一个男的到公司要求发货,其父亲打听到孙某某有欠债,要求孙某某付全款才发货,不然就退还定金。6月1日下午,孙某某又到公司称是刘某某联系的业务,公司的袁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核实情况,公司让刘某某接该笔业务,刘某某保证称欠款由他负责打入公司账户。6月2日发货,公司派李某某押车,要求货款到公司账户才能卸车。6月3日到达通辽市,6月5日早晨,李某某打电话称对方让强行卸车,欠款没有打入公司账户,其拨打电话报警,其父亲立即赶往通辽市。

1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刘某某给其打电话称欲在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订台货。2014年6月1日,在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当时孙某某和高某某也在,阚某乙称刘某某销售升降机,向其了解刘某某的底细,其称刘某某人很老实,并打电话给刘某某,刘某某称通辽市的业务他不能出面做,让孙某某出面,他负责把欠款打入金御鼎公司账户,阚某乙同意发货。6月5日,阚某乙打电话称欠款未收到,其打电话给刘某某,刘某某称欠款打入孙某某的账户,银行卡在孙某某妻子手中,孙某某妻子马上到公司送钱。阚某乙嘱咐李某某把刘某某、孙某某看住,其和阚某乙立即赶往通辽市,在通辽市刑警队见到刘某某、孙某某,把二被告人带回章丘。

1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内蒙古通辽市的工地需要一台升降机,2014年5月10日左右,其告诉刘某某欲购升降机的型号,刘某某称有台升降机是顶账来的,价格便宜,商定升降机及14节标准节的总价款是142400元,后刘某某提供孙某某签名的买卖合同,合同上写的孙某某的卡号,其支付给刘某某20000定金。6月5日早上,刘某某打电话称升降机运到工地,其赶至工地,见到刘某某、孙某某,合同注明货款总额是177400元,其问货款之前商定的是142400元,刘某某称出错了并负责补差价,刘某某把35000元的差价打入其账户,其打入孙某某的账户余款155400元。卸货时,跟车的人称货款没有打入厂家,其问刘某某怎么回事,刘某某称会处理此事。

14.证人高某甲(被告人高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下旬,孙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商量卖塔机的事,孙某某拿着一份合同让其在上面签字并称不用负责任,其签的是李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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