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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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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18.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欠高某某150000多元的债务,无法偿还。2014年4月,高某某提议骗一台升降机,由刘某某负责销售,货款用于偿还债务,其同意并称认识阚某乙。刘某某称只要发货,就能负责卖出去。5月20日

18.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欠高某某150000多元的债务,无法偿还。2014年4月,高某某提议骗一台升降机,由刘某某负责销售,货款用于偿还债务,其同意并称认识阚某乙。刘某某称只要发货,就能负责卖出去。5月20日左右,刘某某联系好买家。高某某陪同其到阚某乙的公司,高某某在车上等着并交给其怎么谈,其对阚某乙称想跑升降机业务,拿了一些资料。后来刘某某教其如何和阚某乙谈具体业务,包括升降机、标准节的价格、定金等,其按照刘某某教的方法与阚某乙商谈好升降机的价格152000元,14节标准节22400元,定金20000元。5月25日左右,刘某某给其20000元定金,其交给阚某乙,并要了一份合同。刘某某教其填写合同,货款总价格为177400元,买家由高某某的父亲签上“李朝峰”,其和高某某拿着伪造的合同到复印社伪造成传真件的形式。阚某乙看到伪造的传真件,问卖价为什么低,其回答为打开销路。6月1日,阚某乙不同意发货,高某某对阚某乙承诺多给定金,阚某乙仍不同意发货,刘某某给阚某乙、袁某某打电话,阚某乙同意刘某某做该笔业务。6月2日上午,高某某带其开通网上银行,其将密码告诉高某某。6月3日,其和高某某、刘某某赶往内蒙古通辽市。6月5日上午,在通辽市的工地,其见到李某某,后买方老板将货款打入其账户,金御鼎公司要求把货款打入公司账户否则不卸货,后发现卡里的货款被高某某转走,李某某暂扣其身份证,并和朋友开车将其和刘某某带至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刑警队了解情况后称应由章丘市公安局管辖,后阚某乙赶到内蒙古,把其和刘某某带到章丘市公安局。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对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犯罪记录,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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