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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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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14年6月5日,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押运的李某某发现货款未打入公司账户后,根据公司要求看住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并电话报警,后暂扣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证并与其朋友一起将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带至

2014年6月5日,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押运的李某某发现货款未打入公司账户后,根据公司要求看住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并电话报警,后暂扣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证并与其朋友一起将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带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机关。2014年6月7日下午3时许,阚某乙、李某某等人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将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扭送至章丘市双山第二派出所。2014年6月10日16日,被告人高某某到章丘市公安局双山第二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赔付给被害单位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60400元,取得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阚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6月6日章丘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并于当日立案。

2.归案经过、章丘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归案情况。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工业品买卖合同、收据证明:孙某某与升降机买受人吕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伪造的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朝峰签订的买卖合同;升降机销售货款157400元存入被告人孙某某种业农业银行账户内。

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赔付给阚某乙20000元。

5.协议书证明:2014年6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约定,孙某某用升降机的销售货款向被告人高某某偿还债务,高某某可代为联系客户、商谈价格。

6.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赔偿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400元。

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身份情况。

8.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高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犯罪记录。

9.刑事判决书证明:2011年9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2日下午,阚某乙让其至内蒙古通辽市送升降机,并嘱咐货款打入公司账户后再送货到市区。6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在内蒙古通辽市刘某某看到升降机后称联系会计打货款,后刘某某打电话称会计不在,当天不能付款。6月4日晚上10时许,升降机运至工地门口,刘某某向阚某乙打电话表示负责把货款办好。6月5日早上,升降机运进工地,其给阚某乙打电话,阚某乙称收不到货款,不能卸车。其与刘某某、孙某某到达工地。后来一个姓吕的经理带着孙某某办理货款,之后,吕经理称与孙某某签订合同,已把货款打给孙某某,要求卸车,阚某乙了解情况后,要求其报警,并让看住孙某某、刘某某,其扣住被告人孙某某的身份证,后来其与朋友一起将孙某某、刘某某带到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