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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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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应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3.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2.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3.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2万元,应从犯罪数额扣除;4.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已得到赔偿,应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应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欠被告人高某某约150000元的债务;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表亲关系。2014年4月,被告人高某某提议并经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同意,三人预谋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从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骗取升降机、被告人刘某某负责物色买家,所得货款用于偿还被告人孙某某欠被告人高某某的债务。被告人高某某许诺事成之后,给被告人刘某某好处费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谎称升降机系顶账所得,与内蒙古通辽市的买家吕某某商定售价为142400元,并收取买家20000元定金。确定好买家之后,2014年5月28日,经被告人刘某某教授,被告人孙某某虚构欲为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售升降机的事实,并向该公司提供买受人为“李朝峰”、货款总额为177400元的虚假合同,在缴纳20000元定金后,成功骗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某乙的信任。6月2日,阚某乙向被告人孙某某发送升降机一台、标准节14节,并安排生产厂长李某某押送至买家所在的内蒙古通辽市某建筑工地。6月5日,买受人吕某某将货物余款122400元打入被告人孙某某的账户,被告人高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将孙某某账户上的货款全部转走,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骗取被害单位济南金御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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