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邱某寅(贤达物流有限公司老板)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过后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到其公司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完,其约林某甲到办公室泡茶,并送给他一个装有5000元的红包。其送钱的目的是希望林某甲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关照其公司。 3、证人邱某卯(石狮市明坦玻璃窗门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实2013年五一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到其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其房屋四楼租出去的印花厂存在三合一问题。等他检查完,其约林某甲到该房屋二楼家里泡茶,并送给他一个装有2000元的红包。其送钱的目的是希望林某甲对其关照,让其能够继续出租房屋。 4、证人胡某乙(石狮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中秋节过后,被告人林某甲到其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第二天其就打电话叫林某甲来公司坐,之后给了他一个装有8000元的信封。其送钱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林某甲的关照。 5、证人邱某辰(民俊旅社老板)证言,证实2013年国庆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到其民俊旅社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后其就拿出一个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钱包送给他。其送钱的目的是希望与林某甲搞好关系。 (二)书证 1、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从被告人林某甲的家属蔡某丁处扣押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张,蔡某丁代为退出人民币65000元。 2、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鸿政(2011)43号、鸿政(2013)84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林某甲作为邱下村下村干部于2011年6月15日成为鸿山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被告人林某甲作为东埔二村下村干部于2013年8月7日成为鸿山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 3、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邱下村下村干部情况说明、鸿山镇人民政府2013年2月16日会议记录,证实被告人林某甲于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16日,任邱下村下村干部,2013年2月16日调整到东埔二村任下村干部。 4、石狮市鸿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镇村干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证实镇村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包括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排查和宣传活动;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现场责令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下发现场检查(限改)文书;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改期满后,要及时进行回访、督促整改到位;每月参加创安日会议,并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