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人唐某甲(时任邱下村委会主任)证言,证实邱下村土地丈量是由7个生产队选出村民代表,由村委会带队到现场进行测量。下村干部林某甲负责协助村委会征地、补偿工作,林某甲有要求村委会认真核对土地补偿款的发放。 4、证人邱某庚证言,证实其没有转让1.1亩的土地给邱某乙。其没有使用或者签过邱桂平的名字。2014年1月,邱某乙及其堂亲邱某子找其帮助承认转让1.1亩的土地给邱某乙,其没有答应。 5、证人邱某辛证言,证实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其负责经手或证明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等情况。石窟、石窟堆场都是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征地款属于村集体所有。 6、证人邱某壬(1999年至2009年担任邱下村委会老人会长,2009年起担任邱下村的财务监督主任)证言,证实其负责监督村里的财务支出。村里向镇里申请领取征地补偿款时,要在付款凭证上盖一个刻有“经手、证明、审核、监督小组”四栏的章。一般在“经手、证明、审核”栏都有人签字了,其才会在“监督小组”一栏上签字。付款凭证上的亩数、款项和金额是由村文书蔡某乙根据丈量人员统计的情况造表,经手人和证明人是知道村民被征用土地亩数的村两委,审核人员是村书记邱某甲和村主任唐某甲。 7、证人蔡某乙(时任邱下村委会文书)证言,证实邱某甲、唐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林某甲、王某乙、邱某己虚报土地面积骗取土地补偿款及某集团多领土地补偿款的情况。邱下村土地补偿款发放流程为:首先由其制作一份《鸿山镇邱下村征地补偿表》,表上是本次拟发放征地款的户主姓名、征用亩数和实领金额,后通知拟发放征地款的各个户主确认各自的征用亩数和实领金额,并报送各自的农村信用社帐户。经户主确认了征用亩数和实领金额无误后,其再制作《鸿山镇邱下村付款凭证》(背后加盖“四至章”)、《经费开支计划书》、《项目付款单》连同《鸿山镇邱下村征地补偿表》一同报送给村两委、村主任、村书记等人签批确认。“四至章”有“经手”、“证明”、“审核”和“监督小组”四栏,其中在“经手”和“证明”栏签名的是对该次拟发放征地款的户主土地面积比较熟悉的村两委,人员并不固定,主要是核实各户主的土地面积情况。在“审核”一栏签名的为村主任唐某甲(2012年下半年为邱忠秋)和村书记邱某甲,他们负责确认签批各户的土地面积和实领金额,如果认为有问题,唐某甲和邱某甲会要求其提供各户主原始的土地测量情况表。在“监督小组”一栏签名的是老人会会长邱某壬,主要是监督钱款使用是否合理。而《经费开支计划书》、《项目付款单》仅需要村主任唐某甲和村书记邱某甲签批。等上述人员确认签批后,其将上述四份文书报送到鸿山镇村财代理中心,村财代理中心随后会填写一张《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合行)进账单》,将申请的土地征地款由其村的基本帐户汇到其村发放征地补偿款的专门帐户,然后由村报帐员蔡海味将上述征地补偿款根据各户的实领金额将钱汇到村民提供的银行帐户里。 8、证人洪某甲、黄某乙、邱某癸、蔡某丙、洪某乙、吴某甲、王某丙、林某丙、吴某乙、邱某子证言,证实某集团水库经实地测量出具了测量图纸,显示某集团水库面积为27.32亩。 9、证人胡某甲(时任某集团文员兼财务人员)证言,证实其所持有的农村信用社账户曾收到邱下村委会给某集团征地补偿款339万元。 (二)书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