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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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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玩忽职守、受贿一案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担任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东埔二村下村干部期间,利用监督邱下村委会征地工作及查处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邱某甲、邱某卯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500元。具体

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担任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东埔二村下村干部期间,利用监督邱下村委会征地工作及查处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邱某甲、邱某卯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至2012年五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五次在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委会,每次收受邱下村党支部书记邱某甲为感谢林某甲在邱下村征地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2500元。

2、2008年至2010年三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三次在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委会,分别收受邱某甲转交的石狮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为感谢林某甲在邱下村征地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人民币500元、700元、800元,共计人民币2000元。

3、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石狮市贤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者邱某寅的办公室内,收受邱某寅为取得和感谢林某甲在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4、2013年五一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石狮市明坦玻璃门窗制品有限公司二楼,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卯为取得和感谢林某甲在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5、2013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石狮市宏伟物流有限公司胡某乙的办公室内,收受胡某乙为取得和感谢林某甲在该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

6、2013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石狮市民俊旅社内,收受该旅社经营者邱某辰为取得和感谢林某甲在该旅社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的关照而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6月12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从石狮市鸿山镇司法所将被告人林某甲带回审查。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的家属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邱某甲证言及自我交代材料,证实2008年至2012年共五年春节期间,其分别送给被告人林某甲人民币500元。其送钱是因为其是邱下村党支部书记,而林某甲作为邱下村下村干部,在政府征收邱下村土地应及时了解村里的情况,比如对征地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村里土地数据,但实际上林某甲从来没有认真对相关土地面积等数据进行过核对,也从来没有表示过异议,为了表示他对征地工作的支持才会送给他钱。每年春节期间,某集团送给邱下村委会人员和下村干部几百元的慰问金。2008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其将某集团的慰问金500元、700元、800元送给林某甲。每次都有跟林某甲说这些钱是某集团送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