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鸿山镇征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含百日会战征地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证实2011年10月24日成立鸿山镇征地百日大会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伍堡片、莲厝片(含邱下村,成员含林某甲、邱煌恭、唐某甲)、东埔片三个工作小组。 12、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狮经管专(2010)16号、46号文件,证实因石狮市邱下村纬六路工程建设需要,需征用某集团水库,经研究,确定赔偿某集团水库建设费用27万元。 13、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祥华水库测量情况的说明》、祥华水库(蓄水池)面积测量图,证实开发区人员和鸿山镇、邱下村干部到现场进行初步测量,祥华水库面积约为27亩多,为了确保准确性,开发区于2009年11月委托大地公司到现场用仪表测量,测量的实际面积为27.32亩,测量图纸及时报送给鸿山镇、邱下村及祥华公司。图纸上有“最外面坡脚线以内面积:S=18215.61平方米(折合27.32亩)、祥鸿大道占用S=33.9”字样。 14、石狮市鸿山镇财政所出具的证明、收款回单,证实某集团于2014年7月30日通过龚赛钢的帐户退出人民币658000元至鸿山镇财政所账户。 15、石狮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狮委编(2002)16号文件、石狮市委办公室通知狮委办(2002)114号、(2011)121号文件,证实鸿山镇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机构配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三)鉴定意见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书》,证实2007年6月至2012年8月,鸿山镇邱下村共收到小五金基地征地补偿款10790万元,2007年7月至2013年3月,鸿山镇邱下村共发放被告人邱某甲小五金基地征地补偿款1532000元、唐某甲691500元、邱某己525000元、林某甲、王素珍200000元、王加、邱秀恋、蔡丽阳543000元、邱其扑319000元、邱某乙、邱某丁、邱水钳、邱秀虹732580元。 (四)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被告人林某甲在法庭上对其作为邱下村下村干部,具有参与并监督邱下村征地进程、征地款发放情况等工作职责,其没有核实某集团水库面积,即对邱下村委会上报的某集团水库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予以审核,致使该集团多领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58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 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