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开始从鸿山镇邱下村等村征用土地用于建设五金机械印刷基地,面积约2390亩,每亩补偿标准为人民币100000元。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林某甲担任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下村干部,在邱下村被征收土地过程中负有参与并监督邱下村征地进程、征地款发放情况等职责。期间,时任邱下村委会书记邱某甲、主任唐某甲等人通过虚报被征土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426000元,某集团多领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58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11年间,唐某甲(另案处理)虚报被征土地面积0.61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1000元。 2、2007年至2012年间,邱某甲(已判刑)虚报被征土地面积8.25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25000元。 3、2007年至2012年间,邱某戊、林某甲、王某乙、邱某己以虚报的被征土地面积骗取征地补偿款,其中邱某戊虚报被征土地面积0.8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0000元、林某甲虚报被征土地面积2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王某乙虚报被征土地面积0.8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0000元,邱某己虚报被征土地面积0.7亩,骗取征地补偿人民币70000元。 4、2009年至2011年间,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均已判刑)共同伪造一张1.1亩的土地转让协议,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10000元。案发后,邱某乙、邱某丙等人退出人民币110000元。 5、2012年1月,被告人林某甲在审核邱下村委会上报的石狮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征水库征地补偿款相关材料时,未核实该公司被征水库面积,即对邱下村委会上报的征地补偿款数额予以审核,致使该公司多领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58000元。案发后,该公司退出人民币65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甲、施某甲、黄某甲、王某甲、蔡某甲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甲作为鸿山镇邱下村下村干部应监督土地丈量工作,对所征用的土地面积及申报的土地补偿款进行监督。 2、证人邱某甲(时任邱下村委会支部书记)证言,证实(1)邱下村土地丈量是由7个生产队分别派出村代表及村两委组成丈量小组进行交叉丈量。下村干部林某甲应参与邱下村对各户村民被征用土地面积的测量,印象中,林某甲没有到现场参加各户村民被征土地的测量。村委会向镇政府申报土地补偿款前会将情况汇报给林某甲,后来镇财政所要求林某甲签字,林某甲就在农村项目付款计划书上“镇政府审核意见”一栏上签名。(2)其虚报被征土地面积8.25亩,其中6.45亩为石窟地,共骗取征地补偿款825000元;唐某甲虚报被征土地面积0.61亩,骗取征地补偿款61000元;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通过伪造1.1亩的土地转让协议,骗取征地补偿款110000元;邱某戊虚报被征土地面积0.8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0000元、林某甲虚报被征土地面积2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200000元,王某乙虚报被征土地面积0.8亩,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80000元,邱某己虚报被征土地面积0.7亩,骗取征地补偿人民币70000元及某集团多领土地补偿款658000元的情况,上述情况得到证人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证言及三人的自我交代材料、证人唐某甲、邱某戊、林某乙、王某乙、邱某己证言的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