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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谭某,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龙溪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013)松刑初字第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谭某,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龙溪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8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至本区新车公路南姚路路口处时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致被告人谭某受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谭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提取血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谭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9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解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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