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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刑初字第49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493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 ×× 。因涉嫌抢夺犯罪,于 2013 年 7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493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 ×× 。因涉嫌抢夺犯罪,于 2013 年 7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6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 ×× 犯抢夺罪,于 2013 年 9 月 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 、 2013 年 6 月 30 日 7 时许,被告人周 ×× 坐在丽水市 ×× 都区钟楼对面的 “ ××× ” 快餐店门口时,看见坐在身后的一个老年妇女戴着黄甲指、黄金手镯和黄乙环,遂在该妇女起身离开时上前拽走其右耳上的一只黄乙环(价值人民币 510 元)后逃离现场。

2 、 2013 年 6 月 30 日 19 时 30 分许,被告人周 ×× 在丽水市 ×× 都区 ×× 街闲逛时,看见经过的被害人徐某某戴着一对黄乙环,便一路尾随被害人徐某某至中山街一条小巷里的 “ ×××× ” 宾馆附近,趁边上无人之际,上前拽走其耳朵上的一对黄乙环(价值人民币 1577 元)后逃离现场。该黄乙环已追归被害人。

被告人周 ××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抢夺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周 ×× 的供述; 3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 、证人潘某的证言; 5 、价格鉴定结论书; 6 、现场指认笔录; 7 、扣押决定书及照片; 8 、发还物品清单; 9 、资格证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两次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 ×× 的犯罪事实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 ×× 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阙少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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