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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袁某,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某街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
(2013)松刑初字第1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袁某,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戴窑镇某街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天红,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海峰、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潘天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本区广富林路某弄某小区北门口处,因不满群租房整治,而辱骂、诽谤正在执行群租房整治公务的民警,后在民警传唤其至派出所的过程中,其拒不配合并将民警武某右手抓伤。经鉴定,武某伤势构成轻微伤。嗣后,被告人袁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徐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相关照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综上,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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