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刑初字第10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与邓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某区某镇某路某银行门口处,将1本伪造的编号为离婚证字号L000000-0000- 000000,持证人为郭某,姓名为郭某、邓某,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的离婚证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邓某。 2013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与闻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区某镇某社区轮渡售票口处,将1本伪造的编号为0000000000,盖有上海市人事局证书专用章,姓名为宋某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1本伪造的编号为00000000,盖有浙江省人事厅印章,姓名为周某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1本伪造的编号为00000000,盖有江苏省人事厅红色印章,姓名为沈某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卖给闻某。 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人员盘问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闻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印文鉴定书,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三十元予以追缴。 三、涉案的伪造证件四本、印章四枚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