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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8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徐某。 被告人莫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2013)青刑初字第8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被告人徐某。
  被告人莫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莫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先后多次为李某某(已判刑)等人开设于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家角镇沈巷地区、松江区小昆山镇等地农田、小树林里的“二八杠”赌场提供望风、搭建及拆卸赌场帐篷等帮助活动,并领取相应的工资报酬。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莫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莫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莫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均系从犯、认定被告人莫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莫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莫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诫勉语:徐某、莫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书 记 员 沈宝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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