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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90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59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90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张甲在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某担任保安值班时潜入该公某办公楼,强行打开装有门禁设备的通往楼顶的大门,利用管子钳将屋顶避雷网线里长130米的1×120mm2型铜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020元)剪断并用铁丝捆扎。2013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甲再次潜入该办公楼顶,将上述电缆线扔至楼下,并藏于其私家车的后备箱内。当天早上,被告人张甲将上述电缆线偷运出公某后销赃。
    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张甲的家属代为退赔宁波比亚迪半导体有限公某损失共计人民币30719元,该公某同意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光盘,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劳动合同、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赔偿协议书、中国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方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张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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