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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1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3)浦刑初字第31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辩护人张迎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小野某某(日本藉,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大厦1502室开设游戏机房,摆放57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招募被告人钱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同时雇佣王某某、周某(均另行处理)等人为工作人员,提供兑币、退币等服务,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5月13日下午,参赌人员顾某某等12人在该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4,400元被依法收缴,犯罪工具上述57台游戏机及电子秤1台被当场查获。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钱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清点记录,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直接提供经营帮助,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钱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钱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
  二、扣押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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