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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5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非法
(2013)闵刑初字第15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张a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x18号、34号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并先后于2012年1月13日、2013年5月l3日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张a在本市闵行区x34号诊所为病人诊疗时,被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张a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b、诸d、范e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张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药品、器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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