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45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a,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刘b,男;
(2013)闵刑初字第14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a,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刘b,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程c,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a、朱a,上海市v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孟d,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a,上海q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a、刘b、程c、孟d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a及其辩护人张a、被告人刘b、被告人程c及其辩护人朱a、被告人孟d及其辩护人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8时许,被告人程a在本市闵行区浦江镇x家具厂上班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李e、李y发生争执并互殴,后被劝开。当日晚22时,被告人程a、刘b纠集被告人程c、孟d等人,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x组51号3幢102室被害人李e的暂住处,持铁棒等工具对被害人李e、李y、贺f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李e、李y、贺f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13年5月25日、5月31日、7月11日,被告人程a、刘b、程c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5日,被告人孟d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程a、刘b、孟d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程a、刘b、程c、孟d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e、李y、贺f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a、刘b、程c、孟d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e、李y、贺f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赵g、夏h、袁j、陈k、姜n、高m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民事赔偿书证,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a、刘b、程c、孟d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d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a、刘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c当庭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程a、程c、孟d认罪、悔罪,且家属能够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孟d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刘b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
  三、被告人程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四、被告人孟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贝冬梅
审 判 员 胡婉莉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轶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