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53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5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199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
(2013)闵刑初字第15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199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a在本市闵行区x路296弄6号101室,将一包重0.25克的白色晶体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储a,随后储a将该包白色晶体交给吸毒人员倪b。嗣后,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a、吸毒人员储a、倪b、乔c,并从被告人陈a处查获人民币200元及白色晶体0.93克、红色圆形药片0.16克;从倪b处缴获白色晶体0.25克;从乔c处缴获白色晶体0.33克。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缴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红色圆形药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陈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述毒品已被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储a、倪b、乔c、王d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贩卖甲基苯丙胺1.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轶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