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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2009年9月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月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0月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4月因出
(2013)虹刑初字第10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2009年9月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月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0月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4月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7月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2013年7月10日20时30分许,在本市闸北区共和新路、中山北路路口附近,将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另案处理),成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分局鉴定:上述250份发票均系假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陈×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相关照片,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分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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